一、民事诉讼法中诉讼竞合是什么意思
诉讼竞合,是指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相同的事实以及相同的诉讼目的同时在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的现象。
诉讼竞合主要指两种现象:
重复起诉和对抗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88、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迳行判决、裁定:
(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
(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二、民事诉讼法有关二审审查范围的规定是什么
在二次上诉审理过程中,需进行深入且全面的调查与研究,以便对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先例行政决定进行双重审查。
具体来说,需要审查被告方做出的某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与原则,同时还需要就该争端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之合法性及其相关的行政法律关系展开深入探讨。
此外,还需对一审判决的准确性进行严格审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所谓诉讼竞合现象,乃是指当事人基于相似的争议事实及诉讼目的,同时于多个国家的司法机构中提出诉讼请求、展开诉讼活动的社会现象。此处所述的诉讼竞合多涵盖两类具体情况:即重复起诉与对抗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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