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强制许可的情况
专利强制许可的情况,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后,如果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二、专利强制许可的条件有哪些
专利强制实施许可制度所规范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专利所有者在获得授权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法定年度,并且自申请之时起已过去了超越四个年度之久,其并无正当理由对该项专利进行任何实质性的应用或充分实施;
其次,当专利所有者行使其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判定为垄断行径时,为了消除或减轻这一行为对市场竞争所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适用该种制度。
《专利法》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专利公共服务,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
专利强制许可的情况,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后,如果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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