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事故如何赔偿
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应该对患者进行的赔偿。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二、医疗事故如何缴纳鉴定费
1.如若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则费用应由当事人本着友好协商之精神予以预付。
2.当卫生行政部门正式接手处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时,此费用由提交医疗事故争议负责的当事人先行垫付。
3.假设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在得到医疗机构关于严重医疗过失行为的详细报告之后,认为有必要将事情移交给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况下,鉴定费用将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4.对于司法部门委托医学会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言,鉴定费用将由对此案件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全额支付。
5.在完成鉴定活动并取得鉴定结果之后,依据鉴定结果所作出的决定中关于费用问题,将会由医患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或者由卫生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按照流程公正合理地加以裁定。
6.最后,医学会财务部门会按照政府物价部门的价格规定,为此次鉴定活动收取相应的费用,并向相关方出具明确的费用收据以示证明。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应该对患者进行的赔偿。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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