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放弃抚养权,还能重新争取吗
在婚姻关系结束之时,若曾选择放弃抚养权,那么如今亦可与原抚养方进行协商,试图修改抚养权。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任何涉及修改抚养权的事宜,都应以保护孩子的健康成长为首要准则,并严禁过度随意。
按照相关规定,下述情况皆可能成为申请修改子女抚养权的条件:
(1)在过去的抚养过程中,与子女共同居住的家长由于突发疾病、身体残疾等缘故,已经无法继续承担起子女的监护责任;
(2)在现今抚养关系中,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未能履行抚养职责或者存在虐待子女的不良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产生了负面影响;
(3)如果八周岁及以上的未成年人希望跟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具备足够的抚养能力;
以及(4)存在其他一些合理的因素需要对抚养权进行更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二、离婚后放弃抚养费以后还能要求支付吗
离婚后决定自愿放弃子女抚养费的权利,并不意味着在未来没有可能再重新主张此项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特定情况下,离异夫妇依然有权就孩子的生活费用及教育支出问题向对方提出超越原先协议或判决所约定金额的合理需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在婚姻解除之后,虽然当事人先前有过放弃抚养权的行为,然而他依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与另外一方进行积极协调,提出抚养权的变动请求,然而,必须把孩子的健康茁壮成长置于首位考量因素,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一些可能引发变更抚养权的情形:如若存在其中一方因为身体健康状况导致无法继续尽到监护责任;直接扶养方未能负起应承担的义务或其中涉及到对子女的虐待行为,严重影响了他们的身心成长;未成年人达到八周岁及以上年龄时,其主观意愿上想要选择有能力的另一方作为自己的法定代理人等。此外,还有其他一些合乎情理的情况也可作为变更抚养权的理由。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何种形式的抚养权变更,都需确保最大限度地维护儿童的权益和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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