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的最新立案标准是什么
关于非法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的案件立案基准如下:
若行为人实施了将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其他各类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进行非法转让的行为,则应当立即启动立案程序并进行深入追究其责任。
在犯罪构成上,该罪属于典型的行为犯性质,只需行为人主观上具备明确的故意,且实际执行了非法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转让金融机构批准文件罪刑事责任如何追究?
涉及到涉及转让金融机构批准文件这一罪行的刑事责任的追诉时,具体情况如下所述:
首先,当行为人触犯本罪时,法律通常会对其判处三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对于情节轻微者可以处以或者单独罚处2至20万元的罚金作为惩罚;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严重情节,应判处行为人为三年以上且不超过十年的有期徒刑,同时还应当处罚金,数量为5至50万元不等。
《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侵犯金融机构经营许可权罪(非法转让)的立案准则是首先具备该罪名的构成要件,如主体、客观和客体等因素;再者,行为人实施了非法转让被认定为金融机构的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不法行为——无论其是否对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只要他在主观上有着明确而且强烈的故意,且实际实施了这种行为,那么依据刑法的原则,便可认定这已经构成犯罪,必须立即启动调查程序进行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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