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卡诈骗罪四川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关于信用卡诈骗案件的立案标准为五千元人民币。在此类事件中,若行为人使用了伪造的信用卡、或者利用虚假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又或使用已经作废的信用卡,亦或是假借他人之名使用的信用卡,从而实施了诈骗行为且金额超过五千元时,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立案侦查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此外,如果涉案金额介于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则属于“数额巨大”的范畴;而当涉案金额达到五十万元及以上时,便可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二、信用卡诈骗如何定论诈骗罪
凡满足如下条件之一者,便可被认定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首先,此罪行的主体通常为普通公民,但并不涉及到任何法人或其他组织;
其次,其主观心态须明确为故意为之,并以非法侵占他人财务为最终目的;
再者,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以及相关企业的财产所有权;
最后,在客观方面,必须有证据证明实施了以下行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进行交易,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消费,或者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从而骗取公私财物,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信用卡诈骗的立案标准设定为五千元人民币。如果犯罪嫌疑人利用伪造、虚假身份、已过期失效或被依法注销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并且所骗取金额已经超越了五千元人民币这一标准,那么相应机关将会启动立案侦查程序并依法对其实施法律追责。在这种情况下,被认定为“数额巨大”的盗窃数额是指五万元到五十万元之间,而对应的“数额特别巨大”则是指超过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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