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样的人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除以下各类人士以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均可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首先,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者是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士以及其他不具备执行见证事项能力的人群;
其次,当他们系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时;
最后,倘若他们与其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之间存在着利益牵连之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二、什么样的人会被刑事拘留
按照法律规定,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对其进行刑事拘留:
1.涉嫌跨区域、多轮次、多人团伙实施犯罪的重要嫌疑人;
2.在其身体附近或所居住之处发现了犯罪证据;
3.犯罪行为发生之后,意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正在逃避追捕的人员;
4.存在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的可能性;
5.无法提供真实姓名、住址以及身份信息的人员等。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选择遗嘱见证人需审慎行事。通常情况下,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人皆有资格担当此重任。然而,例外情形如下: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缩民事行为能力之人,因其缺乏所需的见证能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因为他们与遗嘱内容悬殊相关,可能会对公正性带来潜在干扰;以及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由于其面临利益冲突的可能性,故不宜担任见证人。因此,挑选遗嘱见证人时,必须确保其不但具备现行法律规定的资格条件,而且能够始终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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