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缺席判决对被告有哪些不利的
对于被告而言,缺席判决制度可能带来诸多不利影响,其中较为突出的有以下几点:
首先就是可能丧失宝贵的质证权。若被告未能出庭参加诉讼,那么他们将无从对原告提出的各项证据进行质证,这无疑使得法院在审查并最终确定相关证据时遭遇难题,尤其是在一些关键问题上,比如婚姻关系破裂与否、财产分割状况以及子女抚养等环节。
其次,维权难度加大。作为缺席审判中的被告,他们丧失了直接表达自身观点的渠道,也无法有效地保护自身的程序性权利,这些都可能使法院基于其所认定的事实而做出的判决对被告的实体性权利构成严重威胁。
最后,执行过程中可能面临不少困境。与实体审不同,缺席判决所涉及到的被告往往较难接受这样的决定,因此抗拒心理强烈,这无疑给后续的执行工作增添了巨大障碍。与此同时,被告还需要额外承担更多的责任或者可能要失去部分应有的权利。基于无法庭辩论及质证机会,法院可能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主张作出对被告不利的裁决。
此外,缺席判决还有可能影响司法的公正性及其运作效果,因为这可能导致案件中的客观事实无法得到充分的了解和揭示,进而引发不公的评判结果。同样,若因法律法规存在疏漏,使得缺席判决的适用情形与审理方式缺少明文规定,这无疑将导致司法资源的错配和诉讼成本过度增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
二、缺席判决可以申诉吗
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若不服地方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有权利在相关裁判文书送达并生效的十五日之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样,对于地方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裁定,如果当事人有异议,亦可在该裁定书送达且生效的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所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在此情况下不得提起上诉,而只能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进行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再审理由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判行为的。
缺席判决制对于被告人而言可谓极具局限性,其弊端尤为显著。若被告人未出席法庭审理,他将会丧失证据审核权这一重要权利,而法院在缺乏相对应的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也将面临对证据审查困难重重的困境,特别是在涉及到重大问题如婚姻以及婚后所得财产及子女抚养等关键事项上更显棘手。除此之外,被告人在此种情况下想要维护自己的权益也会变得更为艰辛,无法充分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并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从而有可能面临实质性的权利受到严重侵害的风险。在执行程序中,由于被告人的抵触情绪强烈,无疑会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的难度。再者,缺席判决还有可能对司法公正性与实效性产生负面影响,导致事实认定不清、判决结果不公,甚至可能因为法律规定的漏洞而引发司法资源的无谓消耗以及诉讼成本的大幅攀升。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