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无人身伤害可以进行哪些索赔
在交通事故中未伤及任何人身安全的情况下,通常需要负担的赔付仅限于车辆维修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在进行此类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无人员伤亡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首先,必须切实保护好事故发生的初始场所,并且尽快向事发所在地的交通管理机构报案,以便交管部门能够及时到达现场展开详细的勘察工作。如果确定需对此次事故承担责任,则无论责任大小均需立即通知自家的保险公司;反之,若确定无需担责,那么便不需要向保险公司上报此事,因为这样可能会影响您来年续订保险的权益。
其次,要及时完成报案手续。带着保险单据、行驶证以及驾驶证(如已被扣留可不提供),驾驶损坏的车辆前往保险公司,并在理赔部门填写《车辆出险登记表》与《出险通知书》,配合保险理赔工作者进行出险车辆的检查鉴定。接下来便是定损阶段。在拿到《车辆出险登记表》之后,直接找理赔部的定损人员进行协商,确定维修方案和相应的维修费用。当定损工作完毕以后,他们还会给您一份《定损单》,请务必要特别重视并妥善保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二、交通事故无力赔偿执行局可以跨区域执行吗
若遇交通事故导致无赔偿能力之情形,执行机构可跨地区执行裁决。参考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文,若涉及被执行人员数量众多,例如超过三位;或被执行之财产状况复杂,拥有多处资产且所涉资产并不局限于本省范围之内,甚至可能遍布省外国界各地时,则执行法院需深思熟虑该案件的处理策略,并向上级法院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出境异地进行执行活动。
此外,执行机构亦会根据具体案情制定相应方案,如某些情形可能仍需委托其他地域的法院协助执行工作。针对此类情况,委托法院须向受托法院递交一份正式的委托执行书及委托执行函,受托法院在收到上述文书后的30日内便应启动执行程序展开实质性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若交通意外事故并未给当事人带来身体上的实质性伤害,赔偿事宜往往仅仅局限于对涉事车辆进行必要的修理与维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在这一过程中,我们需要首先对事故现场进行有效的保护措施,同时尽快向警方报案,等待交管部门进行详细的勘查工作。待责任认定明确无误后,应第一时间告知保险公司有关情况。接下来,诚邀您携带齐全的相关证件前往保险公司填写完备的登记表格以及通知书,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的各项检查鉴定工作。在此基础之上,保险公司将为您提供定损服务,确定具体的维修方案及所需支付的费用,并请您务必妥善保管好《定损单》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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