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察委可以刑事拘留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之明确规定,在特定条件之下,监查机构具备采用留置手段的权利,而非刑事拘留这种强制措施。留置手段主要应用于监查部门针对涉及职务违规或者职务罪行的案件进行深入调查过程中,当调查对象存在重大且复杂的案情,或者可能对调查工作造成阻碍等特殊情况时。留置手段的实施必须经过监查机构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审批,并且在特定的场所内执行。因此,在监查委员会对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展开调查的过程中,确实可以运用留置手段,但这并不等同于刑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监察委可以办取保候审吗
监察委员会主要承担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的侦查职责,在案件调查期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可对涉及职务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留置措施。
至于取保候审,这属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通常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决定是否实施。由此可见,尽管监察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具有采取留置措施的权力,但并不能直接决定是否进行取保候审。待案件调查完毕,移交至检察机关后,由检察机关进行全面审查,再决定是否适用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之相关规定,第二十二条指出,当特定情形发生时,监察机关有权力采纳留置手段,这并不等同于刑事拘留。该项举措主要是针对职务违法或者涉嫌犯罪的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尤其是对于那些案情重大且复杂、或者对调查工作造成阻碍的人员。然而,留置措施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且需要在特定的场所内执行,与刑事拘留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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