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连带责任保证期限是多长时间
对于连带担保责任期限之问题,通常应由债权人和保证人进行约定并加以明确;若未作任何约定或约定不明晰,则应依照规定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为期六个月的连带担保责任期限。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未能达成共识或存在异议,那么连带担保责任期限将自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债务请求的宽限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连带责任保证与债务加入
关于连带责任保证与债务加入之间的主要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期间存在明显的区别。连带责任保证所适用的乃是保证期间,然而债务加入则是遵循一般的债权债务之诉讼时效制度。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保证期间还是诉讼时效制度,皆为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制度。
2.义务来源各异。在此种情况下,连带责任保证乃是源于从属主债务之一种义务,具备一定程度上的附属性。相比之下,债务加入则以原有债务人同等的地位行事,需负担与原始债务人相同的清偿债务的责任。
3.对于责任之追偿方式亦有所不同,连带责任保证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然而债务加入对于是否能够对债务人进行追偿这一问题,相关法条尚未作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连带责任的担保期限应该在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进行明确约定;若未能确定或者存在不明确之处的话,那么该期间将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总计为六个月。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存在争议,那么担保期限将会从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请求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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