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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打架受伤学校应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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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09 · 2015人看过
导读:学生间暴力冲突导致的伤害事件,学校可能承担过错推定或过错责任。若参与学生年龄在八周岁以下,学校需承担侵权责任。若学校能证明已履行教育和管理职责,则可免责。对于八至十八周岁学生,若在校内斗殴受伤,学校未履行好职责则需承担侵权责任。
学生打架受伤学校应担什么责任

一、学生打架受伤学校应担什么责任

对于涉及到学生间发生暴力冲突而导致伤害事件的情况,学校可能需要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或者是过错责任

具体而言,如果参与斗殴的学生年龄在八周岁以下,那么学校就必须对该事件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若学校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已经尽到了教育和管理的职责,则可以免除其侵权责任。

至于那些年龄介于八至十八周岁之间的学生,如果他们在校园内发生了斗殴并因此受到伤害,那么学校如果未能履行好教育和管理的职责,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学生打架受伤学校应担什么责任

首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再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后,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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