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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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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5.18 · 2149人看过
导读:交通执法中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主要差异在于处理方式:简易程序要求先固定现场证据后撤离,恢复交通秩序,适用于轻微或一般事故且当事人无异议的情况;普通程序则无此要求,适用于更复杂的事故情况。
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有什么区别

一、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有什么区别

交通执法中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之差异显著体现于以下几方面:

首先,处理方式各异。

道路交通事故在适用简易程序处置之时,须先固定现场证据并责令相关当事人立即撤离事故现场,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

其次,根据事故所导致的后果轻重程度而有所区分。

若案件情节较为简单,仅造成车辆财产损失或人员产生轻度伤害等情况的轻微事故或一般事故,且当事人对于事故发生的事实及其责任归属均无异议者,方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二、交通事故简易程序怎样处罚

1、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2、在处理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除外:

(1)财产损失事故;

(2)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

交通事故处理的简易程序如下:

1、案情简单、仅造成车物损失或人员受轻微伤的轻微、一般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争议的,可适用简易程序;

2、执勤民警使用《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记录表》处理的交通事故,可适用简易程序;

3、当事人根据快速处理事故现场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现场后,经事故科(组)确认无误的,可适用简易程序。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字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两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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