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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护人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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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5.17 · 1544人看过
导读:申请指派监护人需准备:如由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指派,提交书面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及监护人和被监护人身份信息;如由人民法院指派,还需提供身份证件及法院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
指定监护人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一、指定监护人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在申请指派监护人时,需要事先准备以下相关资料:

首先,如果是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是民政部门负责指派监护人的情况下,申请人需提交指定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同时还须附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各自的身份信息等相关材料;

其次,倘若由人民法院负责指派监护人的话,申请者除了上述材料之外,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并提交由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作为补充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

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二、指定监护人离异死亡后另一方可以取得监护权

夫妻离婚,只是解除了夫妻之间的相互义务,监护权是一种义务,并非离婚就可以不履行对孩子的监护义务,可以向法院申请取得监护权。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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