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家虚假宣传仅退款犯法吗
有可能涉及到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违反消费者权益的惩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勒令限期整改,可以单独或合并下达警告处分,其违法所得低于三倍,却不能高于三万元的罚款,若没有因触犯法律获得任何收益者,将处以最低为一万元的罚款。
通常而言,经营者所实施的以下几种行为都可以被视为对消费者的欺诈:
销售掺杂、混合、以假冒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使用虚假或其他不诚实手段导致销售商品数量短缺;
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这些是正品;
用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其他欺骗性价格来出售商品;
用虚假的商品说明书、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
未以其真正的名字和标记销售商品;
聘用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推销诱导;
做出虚假的现场示范和解释;
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媒体对产品进行虚假的广告宣传;
欺骗消费者预付款;
通过邮购方式销售商品,获取款额却不提供或不按约定条件提供商品;
通过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
以及所有其他虚构事实或不合法竞争的欺诈性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商家虚假宣传商品产地是否算欺诈
属于。
虚假宣传本身就是属于欺诈的行为,虚假宣传的目的是误导、欺骗消费者,从而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商家虚假宣传仅退款犯法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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