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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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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4.10 · 1488人看过
导读:关于行政行为举证责任,法律规定如下: 被告需对其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并提供相关证据和准则性文件。 若行政行为涉及第三方权益,第三方需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 无论原告是否能证明被告行为非法,被告仍需证明其行为合法。 针对被告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诉讼,原告需提供提请履行的证据,但被告应主动履行职责或原告因合理原因无法提供证据时除外。
行政行为谁举证

一、行政行为谁举证

对于行政诉讼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举证责任分担问题,需依照各案情差异进行详尽严谨的剖析分类,常见情况如下:

首先,作为被告方,应对其所做出的行政行为负担起释明事实的举证责任,并应提供充分的证据以及实施此种行为的准则性文件为佐证。

其次,若被控行政行为关乎到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则相关权益者必须提供支持其主张的证据。

再者,无论行政相对人是否能够提供有关证明被诉行政行为非法性的有效证据,其义务并未因此而免除,被告仍然应该负起提供自身行为合法性的强有力证据的责任。

最后,当针对被告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诉讼出现时,原告有必要提供其向被告提请履行相关职责的证据,但以下两种特殊情况除外:

1.被告理应自觉、自主地顺从法律行使法定职责之际;

2.由于原告存在正当、合理的原因无法提供相关证据之时。

此外,在所有涉及到行政赔偿或者经济补贴的案例中,原告都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是行政行为给其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如若因为被告自身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证明损害存在,那么相应的举证责任就转到了被告一方。《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二、行政机关举证期限

行政案件的举证期限为十五日。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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