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遗弃孩子的有没有监护权
遗弃孩子的,丧失监护权。根据法律规定,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人民法院将根据有没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没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没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没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没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没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二、父母可以放弃孩子的法定监护权
孩子的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监护人,应当抚养孩子,是不能放弃的。如果父母不能承担起抚养义务,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其他有没有监护能力的人可以再向法院提起变更监护人之诉。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己经死亡或者没有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没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没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三、父母能够放弃对孩子的监护权
父母不能放弃监护权。只有没有监护人被法院撤销监护资格,监护权才消失。
我国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没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没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民法典中遗弃孩子的有没有监护权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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