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有哪些?
涉嫌构成盗窃罪的,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视为是金额较大的情况。那么涉案金额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盗窃1000元以上就可以判刑。偷盗金额达到1000元就视为构成了盗窃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盗窃罪的非法占有的行为内容有哪些?
成立盗窃罪应以非法占有目的为要件。
(1)不能以《刑法》没有明文规定非法占有目的为由,否认非法占有目的是盗窃罪的主观要素,因为许多犯罪中都存在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责任要素;
(2)由于构成要件具有故意的规制机能,将非法占有目的纳入故意内容,就意味着增加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也导致不当推迟认定盗窃罪的既遂因而不妥当;
(3)非法占有目的具有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机能。例如,甲进入位于六楼(最高层)的被害人乙家,搬出彩色电视机后,从五楼与六楼之间的过道窗户将电视机扔至楼下毁坏。倘若甲是因为乙家的窗户小、无法从窗户扔至楼下,特意搬至过道扔至楼下的,当然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如若甲因发现乙正在上楼,为避免乙发现自己的盗窃行为而将电视机扔至楼下的,则应认定为盗窃罪。如果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要素,就难以认定该行为是盗窃还是故意毁坏财物;
(4)非法占有目的具有区分罪与非罪的机能。不可罚的盗用行为与盗窃行为在外形上几乎不能区分,必须借助于非法占有目的;
(5)将非法占有目的视为不成文的主观要素,与对盗窃罪的法益持限定的占有说并不矛盾。因为法益问题与被害人方面的情况相关,非法占有目的与行为人方面的情况相关,两者属于不同的领域。
三、盗窃罪的加重情节内容是什么?
(1)、对于涉嫌构成盗窃罪的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2)、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3)、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适当的增加基准刑的百分之二十以下。
关于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有哪些的问题法律中给出了明确的金额对应情况,当涉案金额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视为是盗窃罪中的数额较大的情况,需要对应的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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