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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收养行为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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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12 · 2310人看过
导读: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哪些收养行为是无效的相关的法律规定。
哪些收养行为是无效的

一、哪些收养行为是无效的

不符合以下条件的收养行为无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四)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等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收养行为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无效的收养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民法典总则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的情形,具体包括: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4)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违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三、继子女的收养公证是哪些

继子女被收养为养子女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被收养人的生父母离婚或一方死亡。

2、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一方或双方再婚

3、再婚的另一方有收养继子女的意愿。

4、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不论是自愿离婚还是判决、调解离婚,均应明确表示愿意送养

5、八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必须明确表示愿意被收养为养子女。

6、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作为送养人应与收养人就收养子女问题达成协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哪些收养行为是无效的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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