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处罚辩护 > 偷盗电瓶车从犯如何判的

偷盗电瓶车从犯如何判的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19 · 2201人看过
导读:要根据被偷盗电瓶车的价值来看,一般在一千以上的就会被以盗窃罪进行判刑处理的。偷盗电瓶车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当我们遇到偷盗电瓶车从犯如何判的时,可以参考以下文章。
偷盗电瓶车从犯如何判的

一、偷盗电瓶车从犯如何判的

要看电瓶车的价值,如果是在一千以上的就会被判刑,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1、一般情况下,数额较大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2、价值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判处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价值数额特别巨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七条

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是什么

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包括行为人实际支配行为对象的时刻不同、犯罪主体不同等。

1、犯罪主体不同。

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侵占罪的主体则是特殊主体,要求行为人具有特定的身份,或为代为保管人,或为遗忘物拾得人、埋藏物发现人。

2、行为人实际支配行为对象的时刻不同。

盗窃罪行为人犯意产生之时并未实际支配行为对象,只是非法占有之意产生之后,基此犯意实施秘密盗取行为才获得行为对象的支配;侵占罪行为人则在犯意产生之前就有行为的实际支配。

3、危害行为不同。

盗窃罪的危害行为是秘密盗取,即采取自认为他人不知的方式非法获取他人财物,存在非为自己控制转为自己控制的取得过程;侵占罪的危害行为则是复行为,含非法占为己有及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二行为要素,且不以行为对象的位移为必要。

4、行为对象不同。

盗窃罪的行为对象是他人的动产;侵占罪的行为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及遗忘物、埋藏物,且不限于动产,不动产也可能成为《刑法》第270条第1款侵占罪的行为对象。

三、被法院认定为犯了盗窃罪有可能被释放吗

1、被法院认定为犯了盗窃罪有可能会被释放

一审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2、盗窃行为人可能会被免除刑事处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偷盗电瓶车从犯如何判的是需要根据电瓶车具体的价值来确定,达到一千以上的,以盗窃罪来进行处罚。盗窃电动车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从犯可以从轻处罚。如果您对于这方面还有疑问想要了解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专业律师了解。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