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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屋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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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4 · 1376人看过
导读: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离婚房屋的分割相关的法律规定。
离婚房屋的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原则第一项:如登记在一房名下判给该产权人

产权证是行政机关对房屋权属所作的行政法上的确认,在离婚房产分割案件中,法院一般不会改变产权,即房产证如果是登记在一方名下,法院一般会将房产判决给房产证上的产权人。

离婚财产分割原则第二项:如登记双方名字分情况处理

如果产权证上是夫妻双方的名字,则该房产是完全属于夫妻共同房产,在离婚时候都应按照规定进行分割。双方对夫妻共同房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3)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然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房产处理。

如果房产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的,根据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仍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给一方使用,对另一方以上述方式进行补偿。

总之,《民法典》离婚财产分割原则区分了不同情况,如房产登记在一房名下则判给该产权人,如登记在双方名下视双方意见处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共同分割,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所有权的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随着社会的发展,闪婚闪离在现在是常见的事,夫妻双方的离婚,不仅仅只是涉及到婚姻关系的破裂和解除,更多的是夫妻财产之间的分割问题,夫妻离婚财产分配,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此时我们是需要及时的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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