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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量刑标准的相关司法解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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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3 · 1202人看过
导读: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生产、销售假药罪量刑标准的相关司法解释是什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生产、销售假药罪量刑标准的相关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可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都有哪些

1、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并且还在执行过程中。

2、必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第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生产销售假药本来就是行为犯,并不是说生产销售金额到了怎样的标准才会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话,就说明没有证据表明当事人在销售假药,或者说犯罪嫌疑人已经去世的,总之,检察院会出具书面的

法律依据的。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对销售假药检察院决定不起诉需要符合哪些条件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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