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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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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15 · 2351人看过
导读: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法律问题,因此就需要我们平常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可以更好的帮助我们解决问题。对于x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谁举证?问题,我们整理了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可以通过文章中的内容进行了解。
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谁举证?

1.公安机关可以调解结案。

对原来认为“证据不足”的轻伤害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后,应出具侦查终结报告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可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由双方当事人各自向公安机关写出调解申请书,在此基础上,公安机关可以组织调解结案。

这样便于稳定双方情绪,及时化解矛盾。

2.由被害人提起自诉

对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且公安机关一时又不能说服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一般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对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伤害证据仍然不足,或难以查清,或公安机关不认为是犯罪的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

3.对特殊案件实行“有限公诉”。

即对符合上述一般公诉条件,案情复杂、社会影响或危害较大、公安机关已对被告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可以判处刑罚的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应该将案件尽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认定方法可概括为三点,一是个别判断,逐个审查。

即要对案件的每一个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加以确定,紧紧抓住判断每一个证据的标准,也就是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项标准,加以权衡,不符合标准的应视为证据不足;

二是运用比较、鉴别、分析的方法,进行综合判断,排除矛盾,凡是矛盾没有得到排除,即可视为证据不足;

三是实物检验的方法,又称实物验证法则。

按照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和观点,案件中所有的言词证据,都要有实物证据验证,作到言之有物,即使没有收集到实物证据,也要把各种言词证据中所涉及到的人、财、物的来源和去向加以说明。

以及案件所涉及的钱、财、物有无可靠的来源和下落等等,不能只靠言词证据定罪处刑,有供无证,只有证言,只有被害人的陈述,没有实物证据验证,或曰没有必要的证据说明各种实物的来源和去向,均可视为证据不足。

因此,在面对一个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如果最终是因为证据不足,那么很有可能就不会提起公诉,如果当事人想要提起民事诉讼,就由他自行提起民事诉讼,或者是向公安机关发出申请,由公安机关来对当事人的具体案件调解最终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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