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合同违约担保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借款合同违约担保的法律责任包括保证人的责任、抵押人的责任、出质人的责任。
借款合同的担保是指借款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经双方协商采取的促使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保证他方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手段。
它是保证借款合同履行,避免或减少贷款风险,维护债权人利益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保证人的责任。
在一般保证的借款合同纠纷中,保证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代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687条第2款的规定: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一般是第二被告,并且,只有当主债务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其财产仍不能清偿全部款项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才能产生代为偿还的义务。
这就是一般保证人的"检索抗辩权"或称"先诉抗辩权"。
但是《民法典》第687条第3款又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况: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情况,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就不得行使检索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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