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保证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中断
保证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根据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有哪些
1、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适用的情况不同。
在一般保证中,只有债务人没有能力履行合同时,一般保证人才需要承担责任,保证人属于补充责任;
但是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和保证人中任意选择由谁履行债务,没有先后之分;
2、抗辩权不同。
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意思就是,如果债权人没有起诉债务人,而直接以保证人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其履行保证责任的,一般保证人有权拒绝履行。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没有这项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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