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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制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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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25 · 2031人看过
导读: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对于制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有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对于制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对于制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

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参考依据如下:

1、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

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2、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3、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二、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您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话,可以查看本站其他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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