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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六十天还能申请行政复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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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2 · 6594人看过
导读:一般是不能够再申请行政复议了。但是想要进行维权,还可以申请行政诉讼,主要是行政复议的时间,通常都是在当事人他收到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那一天算起的,60天之内去进行申请,这个时间如果没有申请,那么就是为当事人放弃了他的这一项权利。
超过六十天还能申请行政复议吗?

一、超过六十天还能申请行政复议吗?

一般是不能够再申请行政复议的,除非是有一些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了法定行政复议的期限被耽误,那这个原因结束之后,可以再申请。

申请行政复议的一般时效为60天。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诉讼诉讼时效为六个月。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怎样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因此当事人如果是收到了具体的行政决定,那么从他收到决定的那一天算起的六十天之内都是发起行政复议的时间,或者是在六个月之内提起行政诉讼,除非是遇到了一些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了行政复议申请的时效中止,否则他超过了六十天就不能够再申请行政复议了。如果想要维权但又超过了60天,就可以选择发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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