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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和行纪合同的共同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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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1 · 1986人看过
导读:居间合同和行纪合同的共同点就是提供劳务性质的合同,但这两者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居间人不参与合同双方的活动,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合同活动,帮助委托人进行贸易活动。
居间合同和行纪合同的共同点是什么?

一、居间合同行纪合同的共同点是什么?

1.相同点:居间合同、行纪合同的相同点都是属于提供劳务性质的合同。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都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彼此信任而产生,由一方代为另一方办理委托的事务,其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受。

2.不同点,居间服务人员只起到一种媒介作用,并不参与合同双方的合同行为,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合同双方的合同行为,行纪合同的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合同双方的合同行为。

二、行纪合同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行纪合同的适用范围是指哪些人(法人、公民)就哪些事务可以签订行纪合同。行纪合同的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

1.行纪合同的主体范围

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公民,但对于行纪人,在我国一般认为只限于经批准专门从事行纪业务的企业法人,如信托公司、委托行等。公民个人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法人不得经营或兼营行纪业务。

2.行纪合同的标的范围

并非所有的事务都可以成为行纪合同的标的,行纪合同的标的只是一定范围内的交易事务。在我国,法律曾经只允许国有信托公司、集体贸易货栈从事行纪业务,因此行纪合同的适用范围比较狭小,仅限于代购、代销、寄信等业务。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行纪业务的适用范围日益扩大,已从原有的商品代购、代销、寄售、扩展到房地产市场、保险市场、证券市场、期货市场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等领域,行纪合同的主体范围、标的范围不断扩大。关于行纪合同的标的物,应只限于法律允许的流通物,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的物不能作为行纪合同的标的物,如枪支、黄金、毒品、迷信物品等。

这两种合同均为提供劳务性质的合同;行纪合同的适用范围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第一方面是经济合同的主体范围,第二方面是行政合同的标的范围。对于行纪合同来说,委托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公民,但行纪人具有特定性,是从事行纪业务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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