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损害赔偿 > 高空坠物 > 小区高空坠物物管责任是否需要承担

小区高空坠物物管责任是否需要承担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9 · 1503人看过
导读:小区高空坠物物管责任是不需要承担的,高空坠物属于个人的行为,与物业是没有什么关系的,由于业主的个人的违法行为导致的高空坠物的事件该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经济赔偿。
小区高空坠物物管责任是否需要承担

一、小区高空坠物物管责任是否需要承担?

高空坠物属于个人违法行为,从法律意义上,由抛物者或抛物楼层群体负责民事赔偿。不属于物业管理的范围,物业公司不需要证明自己是否有过失。物业公司将物业管理的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举证出来就可以了,全力配合业主解决此事,这是物业公司应该做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二、物业公司的职责有哪些?

1、安全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

2、物业的养护工作。

①、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②、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

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③、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④、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现在的生活水平不断的提高,居住的环境也有所改变,大部分的公民都住上了高楼,这就不难避免的会发生高空坠物的违法行为,但是这属于个人的违法行为,跟物业部门是没有直接关系的。


网站地图
延伸阅读:

更多#高空坠物相关

  • 2265次阅读
  • 归公安机关管。1、发生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2、高空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坠物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不能找到管理人、使用人或者所有人的,应当由不能证明自己是侵权人的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024-02-25 1151次阅读
  • 2023.03.06 5459次阅读
  • 19次阅读
  • 高空坠物的预防和措施:1、警惕高架的广告牌。2、注意居民楼房坠物。3、要小心高楼的墙面装饰物和窗户玻璃碎片。4、注意建筑施工工地的坠落物。5、关注警示牌通告。6、尽量走内街。7、刮风下雨天更要注意。8、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2024-02-20 801次阅读
  • 2023.03.11 3462次阅读
  • 432次阅读
  • 1、高空坠物是由城乡建委、县规划局和县材政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监管的。2、根据《民法典》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24-03-04 845次阅读
  • 2023.03.08 3559次阅读
  • 332次阅读
加载更多
更多

高空坠物最新文章

遇到高空坠物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