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同居纠纷中,当事人常希望通过证人证明事实,但证人证言能否被采信,取决于其来源、细节和一致性。程理想律师代理的张某案中,证人证言就未能证明现金交付事实。
钱某申请两名前同事出庭作证,试图证明其曾取现20万元交给张某。但法院发现,证人证言多系听钱某所述,并非直接见证交付过程,且对恋爱时间、款项来源的陈述存在矛盾。相比之下,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明细和支付宝还款记录更具客观性。
程理想律师在代理过程中,重点围绕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展开质证。他指出,证人证言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能仅凭单方陈述认定大额现金交付。与此同时,聊天记录中“当时你也不说是贷出来的”等表述,反而说明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借款。
法院最终认为,钱某未能完成举证责任,故驳回其诉请。这个案件提醒人们,涉及大额资金往来时,应尽量保留转账凭证、聊天记录、借条、还款记录等客观证据。证人证言可以作为辅助,但不宜作为唯一依据。
程理想律师执业于北京云亭(徐州)律师事务所,长期办理民间借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等案件,注重证据审查与庭审质证。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