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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劳务类纠纷代理权责边界梳理与风险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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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28 · 137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全民律师 已认证
评分:4.9 服务:999+人 执业13年
律所:山东年轮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16201310497088
擅长领域:土地房产、刑事辩护、公司经营
咨询电话:135-6155-3959
代表案例:7个
律师优势: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张全民律师, 执业于山东年轮律师事务所,2011年前大型企业主要负责人。2011年至今律师执业,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充分的社会经验,能提供多种解决问题渠道。主要办理刑事案件,公司经营,土地房产等各大领域,值得很多当事人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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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张全民律师专注建设工程、公司经营、刑事辩护等领域,常年参与普法活动。他曾代理两起建工劳务类纠纷:一起代理总承包单位抗辩23万余元人工费欠付主张,最终法院驳回原告诉求;另一起代理实际施工人追索工程款与30万履约保证金,当事人核心本金诉求全部获法院支持。

邹平市某土地增减挂钩集中安置区建设项目中,当事人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接施工,案外人李某无劳务分包资质,借用某劳务公司名义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揽项目主体劳务施工工作。后原告称受总承包单位、李某、张某三方共同雇佣,带领钢筋班组从事钢筋捆绑作业,持仅有李某签字的人工费结算单、工资表起诉三被告,主张欠付人工费、生活费、交通费合计23万余元。案件受理前,相关政府部门已就工人信访欠薪问题,向13名钢筋工发放工资共计21万余元。原告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付款责任,将总承包单位列为第一被告,案件初期对总承包企业存在较高诉讼风险。此外另有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承接某住宅小区项目的劳务大清包作业,缴纳30万元履约保证金后因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途停工,总承包单位、发包人互相推诿拒付工程款、拒不退还保证金,实际施工人催讨无果提起诉讼。前述两起案件均由张全民律师代理参与处理。

在前述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张全民律师代理总承包单位提出三项核心抗辩意见:一是总承包单位已经足额结清案涉钢筋工种全部劳务款项,不存在拖欠劳务报酬的情形;二是原告提交的结算单、工资表仅有李某个人签字,未得到总承包单位盖章或工作人员确认,不能作为向总承包单位主张付款的有效依据;三是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其班组负责人身份,也无法证实其所主张的欠付人工费、生活费、交通费真实发生,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总承包单位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张全民律师代理实际施工人提出四项诉讼主张:一是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劳务工程款953625元;二是判令相关被告返还履约保证金300000元;三是判令各被告支付对应资金占用利息,自结算完成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全部清偿完毕;四是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针对前述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法院最终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4139元全部由原告自行负担,总承包单位无需承担任何付款责任。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法院判决:总承包单位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953625元及对应利息;发包人置业公司在欠付总承包单位工程款范围内对前述工程款承担清偿责任;发包人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实际施工人30万元履约保证金并支付对应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合计21083元由总承包单位与发包人共同负担,实际施工人的核心本金诉求全部得到法院支持。

①本案所涉两起纠纷的核心法律定性均属于建设工程领域项下的劳务类争议,分别指向两类常见司法场景:一是不具备资质的个人借用劳务企业资质承接劳务工程后,实际施工班组突破合同相对性向总承包单位主张劳务报酬的纠纷;二是项目未取得完整审批手续导致停工,实际施工人向总承包单位、发包人追索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的维权纠纷。

②法院在两起案件中的裁判逻辑清晰,核心争议焦点分别围绕原告主体是否适格、付款责任主体如何认定展开:在劳务合同纠纷中,法院结合在先生效判决查明的事实,发现原告自述的钢筋班组负责人身份与另案生效裁判认定内容直接冲突,原告提交的结算材料仅有自然人个人签字、无总承包单位确认,工资表记载内容不符合常理且无考勤、施工佐证材料,同时总承包单位与原告之间不存在直接雇佣或劳务合同关系,因此认定原告主张的欠付报酬依据不足。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法院结合在先生效裁判确认的委托代理关系,认定实际施工人有合理理由相信项目经办人有权代表总承包单位签署劳务合同,合同法律后果归属于总承包单位,同时发包人明知履约保证金由实际施工人直接缴纳,因自身手续缺失导致项目停工,理应承担保证金返还义务,同时判令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法定责任。

③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可作两方面提炼:其一,实际施工班组仅持有无总承包单位确认、由不具备分包资质的个人单方出具的结算材料,无法证明与总承包单位存在直接劳务关系且总承包单位欠付对应款项的,其要求总承包单位直接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请难以得到支持;其二,持有总承包单位明确授权文件的项目经办人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署劳务合同,实际施工人有善意信赖依据的,相关职务代理行为后果由总承包单位承担,发包人明知履约保证金由实际施工人实际缴纳且自身对项目停工存在过错的,应当直接承担保证金返还义务。

④前述裁判结论均建立在个案特殊事实基础之上:前案中总承包单位已举证证实全部劳务款项足额结清、政府部门已完成首批工人工资发放,且存在直接否定原告身份的在先生效判决,并非所有突破合同相对性向总承包单位主张劳务报酬的诉请均会被驳回;后案中存在多份关联生效裁判佐证授权事实、保证金直接转入发包人对公账户且有明确对应收据,与一般情形下履约保证金由承包人代缴的事实存在明显区别,不能直接泛化适用于所有建工领域维权场景。相关裁判并未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民法基本原则,而是基于个案证据对权责边界作出的合法认定。

作为专注建设工程、公司经营、刑事辩护等领域的专业律师,张全民律师常年参与省司法厅、山东电视台组织的普法活动,结合多年执业经验提示市场主体:对于总承包企业而言,在劳务分包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农民工实名制、考勤管理制度,规范分包结算的签字盖章流程,加强对实际施工班组的信息核查,避免无资质分包人单方出具结算材料引发不必要的诉讼风险;对于实际施工人而言,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应当注意核验对方的授权文件,留存好款项支付凭证、施工记录、结算单据等核心证据,遭遇多方主体互相推诿的情形时,可主动检索关联生效裁判固定待证事实,最大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商事主体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类似复杂纠纷时,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梳理全案证据,从多元维度规划争议解决方案,在法律框架内平衡自身综合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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