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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假药案辩护获缓刑 刑民边界把控成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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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27 · 1837人看过
导读:一名身患重病、肢体残疾的退休医院职工,因向旧患者售卖早年接触过的自制制剂被以销售假药罪公诉。王之虎从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危害后果、证据效力多维度切入,提交多组佐证材料,最终推动法院对当事人适用缓刑,大幅下调罚金数额,为这类情节特殊的刑案辩护提供了可参考的实操路径。

一名身患多种严重疾病、肢体重度残疾的职工医院退休人员,靠经营健康咨询场所谋生,原本只是应多年前的老患者请求,帮忙联系早年接触过的自制制剂,却被药监部门认定部分制剂属于按假药论处的范畴,最终以销售假药罪被公诉至法院。当事人家境困难,长期羁押既不符合身体条件,也可能让本就拮据的家庭失去唯一生活支撑。

接手案件后,王之虎第一时间完整梳理卷宗材料,同步着手收集当事人日常诊疗记录、残疾等级证明、社区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逐一联系此前购药的数十名患者核实用药反馈。曾在公安机关工作20余年的经历,让他对药监部门假药认定的流程规范、证据要件足够熟悉,很快就找到认定材料里资质与程序层面的多处瑕疵,足以动摇该份核心定罪证据的效力基础。

王之虎拿出的完整书面辩护意见,没有走常见的仅做口头从轻辩护的简易路径,而是搭建起层层递进的论证逻辑。他先从主观层面切入,说明当事人获取制剂的渠道关联此前任职的职工医院,所有购药者都是主动找上门的老患者,涉案制剂长期服用未出现不良反应,当事人自始至终不具备明知是假药仍刻意售卖的主观故意。接着核对客观行为细节,指出当事人的核心业务是健康咨询,并未开展经营性售药,收取的费用仅用于抵消制剂采购的必要成本,不存在完整的销售假药牟利行为。随后他把提前整理好的十余名购药患者的证言整理成册,所有证人均证实服用制剂后身体症状得到调理,没有任何人出现过人身损伤,全案不存在任何实际危害后果。最后他结合当事人重度残疾、长期患病无劳动能力、家庭没有稳定收入的情况,专门向法院提出大幅度下调罚金的申请,避免后续罚金执行陷入僵局。

这套覆盖定罪、证据、量刑全环节的辩护逻辑,让合议庭完整接收到案件不同于普通售假案的特殊属性。当事人后续当庭自愿认罪,全额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进一步夯实了从轻量刑的事实基础。法院最终认定当事人构成销售假药罪,但对其适用缓刑,无需实际收监,同时采纳了罚金减免的辩护意见,将原定罚金数额大幅下调,扣押在案的制剂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全部追缴上缴国库,仅在缓刑考验期内对当事人作出禁止从事药品相关经营活动的限定。

从1995年进入公安系统从事相关工作,到2015年转岗成为专职刑辩律师,王之虎的职业路径里始终贯穿着对刑事程序细节和证据规则的较真。他主编的《警察出庭作证实训教程》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正式出版,多篇关于有效辩护、认罪认罚从宽、涉网金融犯罪的论文先后在山东省法学会、华东律师论坛的评选中获奖,同时还在多所政法院校担任实务导师,开设的十余门刑事实务课件覆盖了企业职务犯罪防范、刑事证据审查等多个领域。这种横跨公安一线、学术研究、法庭辩护的复合经历,让他在界定刑民边界、排除非法证据、梳理疑难案件事实时,总能找到常规辩护思路容易遗漏的细节。

此前他办理的于某某诈骗案,通过严格区分刑事诈骗与普通民事纠纷的边界,落实罪刑法定原则,为避免刑事手段过度介入民事经济活动提供了实操层面的参考。另一起李某某寻衅滋事涉黑改涉恶案件里,他通过合法程序排除非法证据,厘清了涉黑与涉恶的认定标准,直接避免了当事人被适用过重的量刑区间。这些案件的办理思路,本质上都是在法定框架内,把每一个对当事人有利的细节转化为具备证据支撑的辩护观点。

刑事辩护的核心从来不是对抗,而是在法定边界内把所有符合立法本意的情节完整呈现出来。

作为山东省首批刑事专业律师,同时身兼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刑事领域成员、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等多项社会职务,王之虎日常平均2分钟就能响应客户的咨询需求,他始终坚持“攻刑以专”的执业准则,很少把辩护思路局限在法条的字面表述里,而是结合自身对侦查逻辑、公诉规则的熟悉程度,为每一起疑难案件找到最贴合实际的解决路径。这起销售假药案的处理结果,既守住了刑事法律的底线,也充分兼顾了当事人的特殊身体状况与实际处境,最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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