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纠纷处理过程中,不少参与主体不清楚自身提出的欠付工程款、损失赔付等诉求,究竟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获得支持,也不知道该按何种路径固定事实、匹配法律依据,最终要么提出的诉求杂乱无章,要么因证据不足难以得到对应保障。本文结合一起标的涉五百余万元的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拆解合法诉求从梳理到落地的完整流程。
案涉纠纷源于当地某热电厂机组建筑施工项目,总包与分包双方签订专业分包合同,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模式,同时就工期、进度款支付、材料价差调整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合同履行期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双方先后签署多份补充协议,就钢材调差、主材上浮补偿、节点奖励等内容作出变更,同时补充协议约定若分包方未能完成施工任务、提前终止合同,则补充协议自动废除。后续双方就工期延误责任、停工原因产生重大分歧,总包方另行委托第三方完成剩余尾项工程,还代为垫付了部分农民工工资。分包方随后提起诉讼,主张欠付工程款、材料调差款、机械租赁损失、窝工损失等,同时要求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主张工程优先受偿权。总包方随后提起反诉,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调差费、主材上浮费用、节点奖励等,主张农民工工资违约金、后续施工费、未完工工程违约金,反诉总标的554万余元。
该由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林荔枝律师代理分包方,林荔枝持有高级企业合规师、高级心理咨询师等跨界资质,此前已办理过多起标的额过亿元的建设工程类纠纷,具备丰富的实务经验。接受委托后,林荔枝结合全案证据对当事人提出的全部诉求进行梳理、筛选、固化:剔除没有对应凭证支撑的额外材料调差、无据可查的设备租赁及窝工损失诉求,保留欠付工程款本金及利息、建设单位在欠付范围内担责的合法主张,同时针对总包方的高额反诉,围绕“分包方无单方违约行为”的核心抗辩方向固定对应反驳要点,剔除不符合事实的模糊主张,明确每一项待主张诉求对应的事实基础。
该中分包方的合法结算诉求若要得到支持,需要满足几项明确条件:一是案涉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均合法有效,不存在违法分包的效力瑕疵;二是总包方无法举证证明分包方单方违约导致工程未完工,无法触发补充协议自动废除条款,已支付的调差、奖励款项无需返还;三是农民工工资违约金的计算基数应当以总包方实际垫付的工资金额为准,而非总包单方主张的全部拖欠金额;四是案涉工程质保期到期后,总包方提出的剩余款项属于未到期质保金的抗辩不再成立。
代理过程中,律师首先围绕合同效力固定证据,调取建设单位知情且未对分包提出异议的相关材料,确认案涉分包合同及系列补充协议的合法效力。针对总包方提交的工作联系单、监理单据等主张分包方单方违约的证据,逐一质证指出相关材料无分包方对应确认,无法证明分包方存在单方拒绝施工的行为。同时梳理已形成的无争议结算数据,确认双方此前已确认的已结算总额、已收工程款金额,区分总包方实际垫付的150万元农民工工资与总包单方主张的拖欠工资金额,厘清合同条款中关于农民工工资违约金的适用边界。二审阶段针对总包方新提出的质保金未到期抗辩,提交案涉工程质保期已经届满的对应凭证,阻却该抗辩理由成立。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897959.6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分段按照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LPR计算;项目建设单位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担给付责任;驳回分包方其余本诉请求,驳回总包方大部分反诉请求,仅支持30万元农民工工资违约金;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按照责任主体分别负担。
同类建设工程纠纷中,当事人首先应当全面梳理所有交易文件,区分双方已共同签字确认的结算内容与单方自行统计的损失主张,剔除没有凭证支撑的模糊诉求;其次针对对方提出的违约主张,逐一核对对应证据是否经过己方确认,避免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承担单方违约责任;同时要准确对应诉求的事实依据与合同约定条款,不要随意扩大损失主张的范围,优先以实际发生的、有明确凭证的损失作为主张基础。
本次建设工程分包纠纷的处置,完整呈现了合法诉求从梳理筛选、匹配支撑条件、通过代理动作逐步推进到最终落地的全流程:先是律师对当事人提出的各项诉求进行筛选固化,剔除无事实支撑的冗余主张,明确核心维权方向;之后围绕诉求得到支持所需满足的效力、归责、计算标准等条件,逐一开展证据质证与事实固定工作,阻却对方五百余万元的不合理反诉请求;最后结合同类纠纷的通用指引,当事人可参照该逻辑先自行梳理诉求边界,锚定有明确事实与合同依据的合法主张,推动自身权益在法律框架内得到有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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