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进入本次诉讼程序前,双方当事人的婚姻矛盾已经存续多年,原告董某与被告徐某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董某发现徐某婚前隐瞒了曾有过婚姻及生育史的情况,两人本就薄弱的感情基础进一步受损。2013年10月,徐某早产,婚生子董某甲出生时体重仅1.75公斤,后续确诊患有甲亢,需常年服药维持甲状腺功能平衡。孩子一岁多时,徐某又被诊断为尿毒症,董某在徐某住院期间全程照护并交纳了相关医疗费用,但徐某出院后,双方频繁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辖区派出所曾为相关纠纷出警处理。2015年4月起,两人开始分居,徐某外出务工,孩子随徐某及徐某父母共同生活,此后双方联系极少,争执从未中断,夫妻感情完全失去缓和空间。董某曾先后于2021年9月、2022年9月两次提起离婚诉讼,均被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感情并未出现好转迹象,董某遂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婚生子董某甲由董某抚养,抚养费由董某自行承担。
汪婷婷是本案的主办律师,她2022年开始执业,自执业起累计承办案件逾300件,在婚姻家事领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其中离婚案件占比约80%,同时在返还彩礼等细分家事案件中也有实践经验。这位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本科,目前任职于罗山县本地律所,律所位于罗山县城关镇江淮中路金诚花园,执业多年来熟悉信阳全域法院办案流程,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办案时兼顾当事人情绪状态与证据核心地位,不盲目激化矛盾,优先推动双方协商形成可行方案。接手本案后,汪婷婷律师首先梳理了此前两次离婚诉讼的全部卷宗材料,逐一核对分居时间、此前诉讼的裁判文书、子女日常照料的相关记录以及徐某患病的诊疗材料,完整固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事实依据。
本案的几处争议焦点在立案之初就十分明确,首先是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彻底破裂,是否应当准予离婚,其次是婚生子董某甲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的具体承担方式,第三是徐某身患尿毒症缺乏劳动能力,董某是否需要向其支付经济帮助及对应金额的确定,最后是徐某的探视权该如何具体保障,以及双方提出的不得人身攻击、造谣这类附随义务的界定与履行方式。案涉双方此前多次诉讼、长期争执,对立情绪十分明显,任何一方的诉求未得到合理回应,都可能导致调解进程直接中断,甚至再次陷入长期诉讼的循环。
汪婷婷律师结合梳理完成的全部证据材料,确定以调解促和解的整体处理思路,没有机械推进庭审流程,而是在开庭前后分别与双方当事人开展多轮单独沟通,向董某说明徐某身患重病后续需要长期治疗、劳动能力受限的实际处境,也向徐某释明董某坚持直接抚养孩子且自行承担抚养费的真实意愿,以及双方此前多次诉讼过程中已经固定的相关事实依据。庭审过程中,汪婷婷律师当庭清晰陈述双方多年分居、感情完全没有修复可能的完整事实链条,同时兼顾法理与人情,没有刻意强化双方的对立立场,而是引导双方围绕核心诉求逐一展开协商。针对徐某提出的一次性支付15万元经济帮助的诉求,汪婷婷律师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与董某反复沟通说明该诉求的合理性,推动董某同意足额支付该笔款项,同时就探视权的行使方式、董某名下贷款的承担主体、双方不得互相进行人身攻击的约定内容逐一细化,最终全部诉求都形成双方均认可的一致意见。
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最终自愿达成全部调解协议,内容包括董某与徐某自愿离婚,婚生子董某甲由董某抚养,抚养费由董某自行承担,徐某享有对孩子的探视权,具体时间、地点、方式由双方后续协商确定,董某一次性向徐某支付经济帮助款15万元,该笔款项截至披露时已经全额付清,董某名下的贷款由董某自行承担,上述款项付清后,双方就离婚及款项支付相关问题再无任何纠纷。法院经审查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董某承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或捺印,法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从这类多次诉讼仍无法达成离婚合意的案件处理过程中可以看到,不少当事人在婚姻彻底破裂后,往往会因为长期积累的情绪对立,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经济补偿等问题上陷入僵持,即便多次提起诉讼也难以推进争议解决,反而会进一步增加双方的时间与情感消耗。处理这类案件时,单纯走庭审流程、等待法院判决,并不一定能最大程度匹配双方的核心诉求,反而可能让原本存在的分歧进一步扩大。家事案件的处理始终涉及人身关系与情感联结,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推动双方基于实际情况开展理性协商,兼顾各方的合理诉求,反而能更快促成争议的实质性解决,帮助当事人从长期的婚姻纠葛中脱离出来,重新安排后续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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