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中,部分团伙类案件存在对参与人员地位认定“一刀切”的情况,忽略不同层级参与者的实际作用差异,容易出现罪责不相匹配的问题。如何在事实清晰、当事人自愿认罪的基础上,精准界定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地位,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此类案件辩护的核心要点。
于洪梅律师作为黑龙江维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2018年执业至今,长期深耕绥化、海伦本地法律服务市场,办理各类案件300余件,涵盖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及各类合同纠纷等领域,同时曾任海伦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具备多维度的法律服务经验。本案中当事人孙某的家属正是出于对本地法律服务经验的信任,在当事人被逮捕后委托于洪梅律师担任一审辩护人,希望能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接受委托后,于洪梅律师第一时间开展工作,全面查阅卷宗材料,梳理案件完整事实,逐一核对涉案流水明细与当事人获利情况,多次赴羁押场所会见孙某,核实每一处涉案细节,结合法律规定与本地类案裁判规则,对案件定性、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量刑情节逐一分析,搭建起完整的辩护逻辑框架。本案的核心争议较为明确,首先是公诉机关将涉案五名被告人全部认定为共同犯罪主犯,主张各人均需对全案后果承担全部刑事责任,该认定直接拉高了所有当事人的量刑基准;其次是当事人孙某涉案层级较低,仅提供个人银行卡协助完成资金结算,未参与团伙的组织策划、人员招募等核心环节,是否能够认定为从犯进而适用从宽处罚条款;最后是如何在案件办理中严格适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避免不加区分地对不同作用的参与者适用同一量刑标准。
庭审过程中,于洪梅律师围绕核心争议焦点逐一发表法律意见,首先结合卷宗中各被告人的供述、涉案流水记录、参与时间及获利情况等证据,指出公诉机关将全部被告人统一认定为主犯的指控存在定性偏差,不符合共同犯罪层级认定的基本规则。孙某系经他人层层介绍参与涉案活动,事前未参与跑分团伙的组建策划,事中仅实施提供银行卡、配合刷脸转账的辅助性操作,也未参与其他人员的管理、报酬分配等核心事项,在整个犯罪链条中处于底层辅助地位,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依法不应认定为主犯。同时结合孙某无犯罪前科、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全部涉案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低等多项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提出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的法律意见。
合议庭经全面审理核查全案证据,依法采纳于洪梅律师提出的全部核心辩护意见,纠正公诉机关关于五名被告人均系主犯的认定,根据各被告人在涉案团伙中的层级、参与程度、实际作用分别划定对应的刑事责任。最终结合孙某的全部涉案事实、悔罪表现及各项从宽情节,法院作出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对其未上缴的违法所得依法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于洪梅律师在后续的案件复盘里提到,很多当事人在涉案后第一时间认为只要认罪认罚就没有辩护空间,实际上在不少这类团伙类帮信案件中,依然存在大量需要精细化梳理的辩护要点。刑事辩护的核心从来不是脱离事实的无罪抗辩,而是在现有证据框架内,准确厘清当事人的行为边界与罪责范围,让法律适用的结果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这起案件的办理,也正是其始终恪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执业理念的具体体现,没有因当事人已经认罪认罚就简化辩护流程,而是依旧逐项核对证据细节,梳理所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从宽情节,最终推动案件的罪责认定回归合理范畴。
从这类案件的实务办理经验来看,并非所有提供银行卡参与资金结算的人员,都一律属于主犯。辩护过程中需要细致区分不同参与者在团伙中的实际角色,准确区分组织者、骨干成员与底层辅助人员的作用差异,避免机械适用统一标准认定罪责。哪怕案件事实清晰、当事人自愿认罪,专业的精细化辩护依旧能够推动法律适用更加精准,让最终的处理结果既符合打击涉网络违法犯罪的目标,也能充分体现司法的公平与温度。作为绥化市律师协会会员,于洪梅律师日常也会将这类本地典型案件的裁判规则整理为公益普法内容,面向本地群众开展宣讲,提示公众出租出借银行卡、参与跑分活动的法律风险,帮助更多普通群众厘清行为的法律边界,从源头上减少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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