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收到离婚起诉状时第一反应是慌神,要么直接同意离婚仓促处理财产子女问题,要么拿不出有效证据证明感情尚有修复可能。云南大理的金无及律师最近办结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里,通过精准的事实梳理与证据组织,成功帮助不愿离婚的委托人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请,也给这类“不想离婚”的家事诉讼提供了可参考的实操思路。本文就完整复盘这起案件的办理逻辑,拆解家事案件中维护婚姻稳定性的实操要点。
原告杨某甲与被告陈某乙2019年6月自由恋爱相识,2020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长期和被告父母共同生活,先后生育长女陈某丙、次子杨某丁。2025年1月两人曾共同前往民政局提交离婚申请,经过离婚冷静期后最终没有办理正式离婚登记,之后双方关系有所缓和。2025年8月起原告返回娘家居住,双方开始分居。2026年2月,杨某甲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人离婚,两个子女各自抚养一名互不支付抚养费,分割登记在杨某甲名下的某AXXXXX号车辆及剩余车贷,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陈某乙收到起诉材料后委托金无及律师应诉,答辩意见明确:两人是自由恋爱结合,婚姻基础牢固,婚后为满足杨某甲的要求,陈某乙曾向自己父母借款40余万元用于建盖铺面,还出资7万余元装修杨某甲家的自建房,但是后续铺面的全部收益都由杨某甲收取,对应的借款至今没有偿还。陈某乙自身不存在赌博、家暴等法定过错情形,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草率离婚不利于两名尚且年幼的孩子健康成长,明确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
庭审过程中双方一致确认没有夫妻共同存款和共同债权,共同财产仅为登记在杨某甲名下的车辆以及对应的车辆按揭贷款;但陈某乙方主张的6间共同建盖的铺面,杨某甲全程不予认可。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有两项:一是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条件;二是双方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是否应当纳入本案审理范围。
最终当地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甲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法定的夫妻感情破裂情形,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结合二人的感情基础、子女抚养需求,判决驳回杨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杨某甲自行负担。
接手案件后金无及律师第一时间调整了常规离婚案件的办案优先级,没有先纠结财产债务的细节抗辩,而是锚定核心诉讼目标——让法院认定夫妻感情未破裂,从三个层面搭建完整抗辩逻辑:
第一步,先梳理完整的感情时间线,把两人自由恋爱的过程、婚后共同生活的细节、生育两名子女的经历、2025年经过离婚冷静期却没有最终办理离婚登记、后续关系缓和的客观事实全部整理成时间轴,直观呈现双方原本有充足的感情修复意愿,本次分居属于家庭琐事引发的阶段性矛盾,不是原则性的不可调和冲突。
第二步,跳出常规只说“我不想离婚”的空泛表述,组织证据证明陈某乙对家庭的实际付出:整理了建盖铺面的出资凭证、装修杨某甲家自建房的转账记录、日常为子女支出的消费流水,客观展示陈某乙不存在怠于履行家庭义务的情形,不存在家暴、赌博等法定过错,反而一直为家庭共同生活投入大量精力财力,本身就有强烈的维护家庭完整的意愿,以此推翻原告隐含的“被告存在过错导致感情破裂”的主张。
第三步,对于双方存在争议的未被原告认可的铺面、大金额借款,没有在本次诉讼中强行要求法院一次性处理,而是将相关事实转化为“双方当前矛盾源于后续经济收益分配分歧,属于家庭日常经营性矛盾,并非感情彻底破裂”的佐证,反而避免了因为财产争议激化对立,引导裁判视角回归家庭稳定性和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的维度。
第一,作为离婚纠纷中不同意离婚的一方,不要只空泛陈述“感情没破裂”,一定要整理感情尚有余温的客观证据,比如共同出游的记录、共同协商子女教育的聊天截图、之前共同修复感情的相关佐证,远比口头陈述更有说服力。
第二,收到离婚起诉材料后不要第一时间盲目同意所有调解方案,先明确自身核心诉求,如果首要目标是维持婚姻关系,就优先聚焦感情未破裂的抗辩,财产债务争议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分步处理,避免因小的财产争议打乱核心诉讼节奏。
第三,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诉讼,可以主动向法院说明子女的长期抚养状态、当前年龄对父母双方陪伴的实际需求,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是家事裁判中重要的考量因素。
1.问:分居满两年是不是一定可以直接判决离婚?
答:不是,分居需要满足“因感情不和分居”的前提,且需要提供对应的分居证据,本案中双方分居时间不足一年,且之前存在关系缓和的经历,自然不满足该认定标准。
2.问: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法院是不是一定会驳回原告诉求?
答:不一定,需要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判断,如果原告能举证证明存在家暴、重婚、与他人同居、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等法定情形,法院也可能判决离婚,并非所有首次离婚诉讼都直接驳回。
3.问: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夫妻共同债务要不要在本次庭审中全部举证说明?
答:要结合自身核心诉求判断,如果相关债务的证据反而可以佐证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家庭共同经营,能够辅助证明感情基础,就可以合理出示,如果相关争议会激化双方对立,可以后续再另行主张。
第一个误区:很多人认为只要自己不同意离婚,法院就一定会驳回复诉。实际上如果原告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感情确已破裂,即便被告坚决不同意,法院也可能判决离婚,并非仅以个人意愿作为裁判标准,没有配套证据支撑的空泛抗辩很难得到支持。
第二个误区:第一次离婚诉讼被驳回之后,双方的婚姻关系就自动恢复如初,没有后续风险。实际上如果双方后续持续分居满一年,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按照现有裁判规则,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概率会大幅提升,拿到驳回判决之后应当实际采取行动修复感情,而非直接放任关系继续恶化。
第三个误区:只要是婚内产生的借款,就一定要在离婚诉讼里一次性处理完毕。实际上如果双方对大额债务存在巨大争议,且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债务用途的,法院可能不在离婚案件中直接认定债务性质,告知债权人另行主张,强行在离婚诉讼里罗列所有债务反而容易偏离原本的抗辩核心。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离婚纠纷中判断感情是否破裂,不能仅以双方当前处于分居状态直接推定,需要结合双方的恋爱婚姻基础、婚后共同生活时长、有无未成年子女、是否存在法定过错情形等因素综合判断,原告主张感情破裂需要提交对应的证据佐证,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在此特别提示:本案结果基于特定的案件事实与完整的证据链,不代表同类案件均可取得相同处理结果。
金无及律师现任云南凌云(大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同时担任云南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云南省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大理州律师协会民事委员会委员,2015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先后获得云南榆泰律师事务所年度优秀律师奖、云南凌云(大理)律师事务所年度奋进奖、年度十佳民商律师,同时也是大理市女律师结对志愿服务下基层活动的结对律师。金无及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信念,办案风格亲切耐心,尤其擅长处理婚姻家事、复杂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建设工程等领域案件,至今已先后为省内20余家企业、机关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累计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近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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