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宗摊开时,抵扣税款的185万余元数字用黑色加粗字体标在第一页,徐某名下科技公司让他人开具的14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每一张的票号、开票方、抵扣时间都列得清晰无遗漏。他2019年11月8日被抓获,此前五年间的开票行为,所有客观痕迹都已固定在公安侦查卷里。
接手该案后,陈晓伟第一时间安排了看守所会见,隔着玻璃的二十多分钟里,他没有先讲法律条文,只把预设的几个问题逐个抛给徐某:公司实际经营的品类是什么,每一笔进项的对应货单存放在哪里,发票流转的全流程经手人有谁,讯问笔录里哪些表述是他当时没来得及补充的细节。从看守所出来的第二天,陈晓伟就拟好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提交给办案的公安机关,结合徐某供述的细节说明社会危险性,之后顺利为徐某争取到取保候审。
作为中国政法大学毕业、自2004年起专职从事刑事法律服务的律师,陈晓伟此前已经办理上百起经济犯罪相关案件,还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连续九年获评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他在媒体访谈里多次谈及涉税犯罪的认定边界,深知这类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往往不在虚开的客观行为是否存在,而在主观目的与社会危害性的评价维度。徐某的公司一直有实际经营业务,所有对应进货的物流单、付款凭证都能找到,只是部分货源来自不需要开具发票的散户,才找其他公司补开了等额的进项专票,这是典型的“有货代开”情形,和完全无货空转的虚开有本质区别。
梳理完全部二十多本侦查卷宗后,陈晓伟把辩护观点锚定在三个层面:一是徐某名下公司全程有实际经营业务,所有开票对应的货物都已实际入库使用,没有虚构任何进项和经营成本,案涉行为属于有货代开;二是徐某始终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的主观目的,找第三方开票只是为了补齐散户供货无法提供发票的缺口;三是案发后公司已经全额补缴185万余元抵扣税款,国家税收没有产生实际损失,社会危害性极低。他把能调取的全部进货单、物流记录、员工证言都整理成证据附件,和辩护意见一并提交给法院,同时向法庭说明徐某系初犯,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所有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恳请法庭结合全部情节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
开庭当天,公诉方当庭提交全部票证、抵扣记录和同案犯供述,明确提出案涉发票对应的开票方和徐某的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真实交易,即便存在实际货物,也不属于法律层面认可的对应交易关系,虚开税额超过18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应当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区间裁量。法庭调查阶段,陈晓伟逐一出示货物交易的原始凭证,指出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司法认定中,不能完全忽略主观目的要件,机械套用无真实交易即构成犯罪的标准。
判决作出后,法院最终认可徐某的行为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没有采纳属于“有货代开”、无骗税故意的辩护意见,但明确将全额补缴税款、初犯、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情节纳入量刑考量,最终对其作出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五万元的从轻处理。陈晓伟在后来撰写的《想说无罪不容易》一文中提及该类案件,涉税犯罪案件的辩护空间,往往藏在客观行为细节对应的量刑情节里,而非一味主张行为不构成犯罪。
陈晓伟常年专注刑事辩护、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与企业合规业务,身为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朝阳区律协企业合规建设研究会委员,他知道这类处于行为认定边界的案件,很难靠单一观点撬动全案定性,把所有能落到实处的从轻情节逐一做实,才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最符合实际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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