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2020年进入张掖当地一家饲料企业做销售,三年多时间从普通销售做到二级销售经理,负责固定区域的市场拓展,薪资由基本工资加绩效构成,原本的职业路径走得稳当。2026年上半年公司接连几次调整内部架构,梁某的岗位先是被多次降级,之后没经过任何充分协商,直接被通知从商务经理调整为普通业务员,调往几百公里外的外区域开展工作,配套的差旅补助、绩效核算标准全线下调。
赵沐瑶2022年正式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超过200件,作为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同时是甘州区人民法院聘认的诉前调解员,所内刑事辩护团队的业务主干,在刑事领域之外也处理了相当数量的劳动争议、交通事故与合同纠纷案件,拿到当事人的委托时,她第一时间约见梁某核对所有相关材料的细节。梁某收到调岗通知当天就给公司人事发了书面异议,明确提到自己手头还有原区域的遗留客户问题没交接完,跨区域调动之后没法兼顾家中的老人孩子,新岗位的薪资架构也没和自己协商,这份书面回应石沉大海,公司没过两天直接停掉了他原有工作系统的权限,连2026年6月的整月工资都没发放,之前还有几个月的绩效工资也没按约定足额打款,累计近五千元的因公出差票据交上去大半年,报销款始终没到账。
赵沐瑶把梁某手头零散的材料全部摊开在615办公室的桌面上,按时间先后理出完整的证据链:入职时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两次人事任免的正式通知、盖着公司公章的调岗文件、发给人事的异议微信截图、两年多的完整工资银行流水、所有留存的差旅票据,一共整理出十七组证据,每一组都对应一项待证事实。企业在仲裁阶段给出的抗辩理由几乎全在预判范围内:主张调岗属于企业正常的经营自主权,是优化业务架构的常规操作,梁某拒绝到新岗位报到属于消极怠工,不存在欠付工资的情况,部分未休年休假的申请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公司此前已经统一安排过年休假,是梁某自己不愿意去新岗位,属于主动离职,无权索要经济补偿金。
针对对方提出的经营自主权说法,赵沐瑶没有直接从调岗合理性切入,而是先把核查重点放在企业用来做岗位降级的绩效考核制度上。她要求对方当庭出示这份制度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讨论的会议记录,以及向包括梁某在内的所有员工公示告知的签字记录,企业人事代理人支支吾吾半天,没能拿出任何符合要求的书面材料。紧接着她又核对梁某的工资流水,一笔一笔对应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标准、此前连续十二个月的平均绩效发放水平,把差额部分精确算出具体数字。针对未休年休假的时效抗辩,她结合甘肃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裁判口径,区分不同年度的年休假申请的时效起算点,剔除超过时效的部分,把仍在时效保护范围内的年度逐一列明,附上对应的考勤记录佐证。
关于差旅费部分,她把梁某提交的所有票据整理出对应的出差审批记录、外勤工作微信打卡截图,证明所有支出均是为完成单位指派的销售任务产生,不属于个人消费范畴。她始终认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不能只盯着法条硬套,要把每一项主张对应的事实细节抠实,才不会给对方留下模糊抗辩的空间。
仲裁委最终查明,用人单位既没能提交梁某销售业绩排名末尾的考核数据,也没法证明那份用来调岗降职的规章制度经过法定民主程序,作出的跨区域调岗降薪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2026年7月5日梁某发出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合法有效,双方的劳动关系在该日正式解除。仲裁委随后作出裁决,支持梁某提出的欠付工资、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旅费等主张,各项金额合计6.1万余元,要求用人单位在裁决生效十日内全部履行完毕。
拿到裁决书的当天梁某特意跑到律所办公室道谢,赵沐瑶送他下楼的时候提醒,如果双方十五日内任何一方去法院起诉,要第一时间通知自己。作为中国法学会会员,从业六年间她始终把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作为行事准则,至今办理的50余件刑事案件中,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类案件占比30%,帮信罪领域也积累了大量实操经验,但遇到普通劳动者权益受侵害的案子,她还是习惯把每一份证据核对三遍再提交出去。张掖本地的劳动争议纠纷里,不少中小微企业习惯用模糊的内部规定随意调整员工岗位和薪资,很多劳动者收到调岗通知不知道留存证据,错过固定事实的最佳时间点,最终很难主张合法权益,这类案件的证据留存意识普及,比案件本身的代理过程更有长期意义。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