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当事人贺某家属专程找到刘任重律师时,手里攥着的公诉机关起诉书让全家都陷入了极度焦虑:贺某作为涉众型金融案件的公司运营负责人,被指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特别巨大,按照当时的量刑基准,面临的刑期很可能在十年以上,一旦判处实刑,不仅个人职业生涯彻底中断,整个家庭的正常生活也会受到直接冲击。最终经法院审理采纳全部辩护意见,认定贺某从犯地位等多项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对其宣告缓刑,贺某未被收监羁押。
2021年,贺某入职本地一家商贸公司担任普通客服岗位,该公司运营线上“某某”APP,对外宣称有一带一路政策支持背景,主打海外商品代销业务,承诺投资者可拿到远高于常规理财的高额利润收益,以此变相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2023年2月,贺某因原运营岗位负责人离职,临时接手了该APP的整体运营相关工作,直至2024年5月公司资金链彻底断裂,平台出现大面积无法提现的情况,多名投资人报案后案发。
经司法会计鉴定,该公司运营期间累计吸收公众资金达数亿元,数百名投资人的实际损失累计数千万元,属于涉案规模较大的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公诉机关随后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贺某提起公诉,起诉书中明确指控贺某属于公司核心运营人员,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建议在相应量刑区间内判处实刑。案件办理期间,数十名集资参与人持续关注案件进展,要求从严追责涉案人员,外部舆论层面的追责诉求也给案件处理增加了额外压力。
刘任重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梳理出本案面临的三项核心现实障碍:
第一是证据层面的不利指向:在卷宗材料里,多份同案犯的供述都指认贺某是平台的实际运营负责人,直接对接资金进出的核心决策,在公司犯罪体系中属于主犯范畴,若该指控被法院采信,贺某没有认定从犯的空间,量刑基数会直接拔高;
第二是法律适用层面的争议:涉案非吸数额经鉴定属于“特别巨大”的法定情形,按照现有审理惯例,这类造成投资人巨额损失的涉众案件,即便被告人认罪认罚,司法实践中也极少对数额特别巨大的公司中层人员适用缓刑,案件辩护的常规空间十分狭窄;
第三是次生衍生问题:数百名集资参与人尚未完成退赔,若无法推动贺某的退缴资金优先进入返还流程,即便法院作出轻缓量刑,后续也可能引发集资参与人提出抗诉、申诉的情况,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刘任重律师没有直接套用常规非吸案件的辩护模板,而是从卷宗的细节材料入手拆分辩护逻辑:
首先逐一比对公司的全部任职文件、工资流水、审批签字记录,核实贺某接手运营岗位的具体时间节点,明确其入职前期仅从事基础客服工作,后期接手运营也完全听命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指令,从未参与过公司吸收资金的模式设计、收益规则制定、资金流向支配等核心决策,所有工作内容均属于辅助执行范畴,完整收集到可以佐证其从属地位的客观书证。
之后刘任重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贺某,确认其案发后主动到案的到案细节,固定其首次接受讯问时就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的自首情节,同时反复向家属释明全额退赃的法律作用,陪同家属多次对接办案机关沟通退缴路径,在起诉阶段就促成贺某退缴全部33万余元违法所得。
庭审阶段,刘任重律师重点围绕从犯认定、自首情节、全额退赃的情节形成完整证据链,提出贺某作为底层执行人员,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且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的表现,可最大程度降低投资人损失,符合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条件,同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主动说明贺某退缴的资金可直接按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最大限度消解案件衍生的不稳定因素。
法院经审理后全部采纳刘任重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贺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具有自首、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初犯等多项从轻减轻情节,最终判决贺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退缴的三十三万余元违法所得按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贺某在判决后直接回归正常生活,无需进入看守所服刑。
本案裁判结论仅针对个案,不代表同类案件均可获得相同结果。
作为长期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的执业律师,同时也是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刑事诉讼法教材副主编,我接触到大量非吸案件的公司底层执行人员,这类人员往往是刚进入职场不久的年轻人,入职时对公司的犯罪模式缺乏明确认知,不小心就卷入了巨额涉案金额的金融犯罪中。
这类涉众型金融案件的辩护不能仅靠口头提出从轻意见,必须从案卷的细碎材料里挖掘能够改变定性量刑的客观细节,在法律框架内推动当事人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兼顾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我始终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准则,刑事辩护不是为突破法律底线的行为兜底,而是在查清全部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把当事人被忽略的法定情节全部梳理呈现出来,尽最大努力为当事人争取合法范围内的最有利结果。日常我也接触过不少打赏纠纷、直播合作合同纠纷类案件,叠加自身具备的心理咨询师、企业合规师专业资质,在办理涉企、涉众类纠纷时,能够更全面地研判案件潜在风险,兼顾多方主体的合法诉求。
刘任重律师现为河南鑫汇盈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法学会会员、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郑州营商环境法治研究会会员,办公地址位于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1号6层,执业证号14101201810043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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