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到案涉混凝土项目全部施工完成、走完正式结算流程,原告这边迟迟没等到约定的返还款项,多次主动催告也没有结果,鲁姓主体始终以“还没收到上家的工程款”为理由拒绝支付。原告梳理现有线索之后,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除了要求鲁姓主体支付投资利润215万元之外,还一并要求和项目有关联的李姓主体、财务人员承担连带责任,纠纷就此进入司法程序。
这类合作投资类的商事案件,在本地走诉讼流程时常会碰到几个绕不开的共性问题:不少当事人签协议时只盯着和自己对接的相对方,完全不清楚后续资金的流转路径、项目的实际对接细节,一旦相对方拒付款项,很容易想当然把所有沾边的关联方都一起起诉,以为多列被告就能多一层回款保障;另外当初口头商定的利润分成细节,没有全部落到书面协议里,后续发生争议时双方各执一词,事实层面的认定很容易卡壳;还有不少被告一方会习惯性以“上家没结算、自己没拿到钱”作为抗辩理由,试图把外部的结算风险直接转嫁给最初的出资方,这类抗辩能不能成立,很大程度上要看双方的举证是否扎实。
接手这起案件之后,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刚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一时间把当事人手头能拿到的所有材料都逐一梳理归类,没有放过任何一处细节。深圳王刚律师结合这类商事案件的常见处理逻辑,没有直接沿用当事人最初的泛泛主张,而是先把核心证据链捋顺:首先是最初双方签字的《合作投资协议》原件,这份书面文件是整个权利主张的基础,必须完整呈现双方当初约定的出资比例、风险分担、利润分配的核心内容;其次是原告当初向鲁姓主体转账150万元的完整银行凭证,直接证明出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之后又主动对接当事人,梳理和项目推进有关的所有往来记录,把后续第三方提交的项目结算单、相关付款记录都纳入证据体系,没有遗漏任何能证明鲁姓主体已经足额收到案涉项目对应款项的材料。
案件推进到庭审环节,几处关键事实的认定逐步清晰。首先是《合作投资协议》的效力问题,法院经审理认定这份协议是签订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签约双方都具备法律拘束力,直接为原告的权利主张筑牢了合同层面的依据。其次是被告鲁姓主体提出的“未收到上家工程款所以拒付”的抗辩,随着对方李姓主体当庭提交的《结算单》和全部付款记录逐一出示,相关流水清晰显示,鲁姓主体收到的案涉项目款项总额已经超过了最终的结算金额,这份抗辩自然没有任何事实支撑,不能成立。另外当初双方没有全部落在书面上的口头利润分成约定,庭审过程中鲁姓主体自行作出的陈述,刚好和原告起诉状里写明的“双方曾口头约定总利润80万元中原告分50万元”的内容完全吻合,法院直接对该部分约定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按照双方约定的分配比例,结合最终查实的项目实际总利润数额,法院最终认定原告应当获得的利润为56.25万元,对应150万元的本金和该部分利润相加,原告主张的合法款项合计为206.25万元。至于原告最初提出的要求李姓主体和财务人员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法院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作出认定:这两名主体并不是当初原告和鲁姓主体签订的《合作投资协议》的签约方,相关协议的约定不对该二人产生拘束力,因此驳回了原告针对这两名第三方提出的连带责任请求。
最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判令鲁姓主体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支付投资款及利润合计206.25万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17000元,由鲁姓主体负担16308元。从最初原告拿着零散的材料、不清楚能不能顺利拿回全部出资和约定收益的状态,到最终法院的生效判决把合法权益全部落实下来,整个过程走下来,刚好踩中了这类合作投资商事案件在本地处理的全部典型环节:从梳理初始协议的效力边界,到核查资金全链路的流转和回款事实,再到厘清口头约定的利润分配细节,最后用合同相对性把关联主体的责任边界划清,没有跳步,也没有走什么捷径。
这类案件处理下来也能看得很清楚,很多商事投资类争议的核心突破点,从来不是找什么出奇的诉讼技巧,而是把每一份和事实相关的证据都扎扎实实梳理到位,把双方当初约定的真实意思原原本本呈现给裁判者,不走偏也不刻意扩大诉求范围,最终才能让符合法律规定的权益得到确认。王刚律师此前深耕重大疑难刑事案件、经济纠纷、商事案件等领域多年,多学科的教育背景让他在处理这类涉及资金流转和权责划分的商事案件时,能更顺畅地把不同维度的事实串联起来,最终帮当事人拿到了符合预期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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