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企业与三名被告签订气动平衡吊全套专利、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依约支付40万元转让费后,以被告交付图纸、技术服务存在延迟与缺失为由,主张被告构成根本性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全额返还40万元转让款,同时要求被告赔偿经营损失、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烟台焦惠律师接受三家被告共同委托出庭应诉,第一时间开始梳理全案相关的履约行为事实,归集专利转让登记文件、图纸邮寄记录、长期技术指导微信沟通记录、驻场技术员工作记录等材料,逐一对已完成的履约行为进行固定。这些整理完成的证据可以证实,七项专利全部完成过户登记,绝大部分技术图纸已经交付给原告,被告方还长期派驻技术人员到原告处提供指导,原告也已经使用已收到的图纸生产出对应样品,合同约定的核心转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从双方的行为事实来看,原告已经实际取得专利的权属,也基于受让的技术完成了样品生产,其订立技术转让合同的核心生产目的已经得到实现,所谓的图纸少量缺失、专利申请延后等情况,并未对核心合同目的的达成造成实质性阻碍。
接下来进入义务与过错的判断环节,技术转让合同的转让方核心法定义务,是按约定向受让方移交专利的完整权属,同时交付与专利对应的核心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保障受让方可基于受让技术实现约定的生产目标,而受让方的核心义务则是依约支付转让款。该案中被告方的核心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仅在部分次要图纸的交付时间、个别专利的申请进度上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这些偏差并未触及合同的核心条款,也不会导致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仅属于轻微履约瑕疵,不属于违反核心义务的重大过错。烟台焦惠律师当庭对该层面的过错性质进行区分,明确指出原告所称的根本违约不能成立,原告以根本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诉求缺乏事实支撑。在过错判断的过程中,针对原告提出的经营损失主张,代理律师同步梳理原告提交的损失证据,发现原告主张的额外经营损失没有对应的财务凭证、生产记录等客观材料可以佐证,其诉求的损失金额完全是单方自行测算的结果,同时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中也没有明确约定违约方需要承担守约方支出的律师费,该两项主张的请求权基础均无法成立。
围绕责任是否成立的认定,该案法院最终采纳了代理律师的相关意见,认定被告方不存在根本性违约,法定解除合同的要件并未全部满足,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求没有得到支持。根本违约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三个要件,一是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履行核心合同义务,二是客观上合同核心义务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三是违约行为直接导致守约方的合同目的完全无法实现,该案并不符合上述任何一个要件,因此原告基于根本违约提出的全额退款诉求自然不能成立,但被告方确实存在部分履约瑕疵,该部分瑕疵对应的相应责任依然需要承担,并非完全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与此同时,针对原告提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法院依据现行公司法相关规定,认定该一人公司确实需要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责任的成立符合法定要件,无法直接免除,但该连带责任的承担范围,会随着主债务的金额变化而变化。
最后进入责任范围与比例的确定环节,既然全额返还40万元转让款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支撑,就需要结合已完成的履约事实、未完成义务的实际占比,划定合理的退款金额。烟台焦惠律师结合专利已经完成全部过户、原告已经使用已交付图纸生产样品、被告方长期提供驻场技术指导的事实,提出仅应针对少量未完成的次要交付义务酌情计算退款金额,不应当参照全部转让款的标准确定退款数额。法院结合全案履约情况进行核算,最终判令两被告退还原告合同款18万元,与原告主张的全额40万元退款相比,大幅缩减了被告方需要承担的退款金额,为当事人减少了22万退款损失。在责任范围划定之后,对应的一人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范围,也随着主债务金额的缩减同步限定在18万元对应的债权范围内,大幅降低了该连带主体的清偿负担。原告主张的律师费、额外经营损失的全部诉求均未获法院支持,案件受理费也由双方依法分摊,被告方仅承担其中3900元,其余诉讼成本由原告自行负担。
作为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组织人、烟台市法律援助刑事辩护律师团成员、烟台市看守所和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值班律师,烟台焦惠律师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在处理技术合同类经济纠纷案件的过程中,习惯从履约事实的梳理入手,逐层区分不同违约行为的性质,明确过错对应的义务边界,最终准确划定各方责任的合理范围,避免当事人承担超出自身过错程度的过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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