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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纠纷引发故意伤害上诉,二审采纳从轻情节改判减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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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16 · 113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成群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21人 执业5年
律所:四川戎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15202110296936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183960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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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中共党员,执业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曾任职于xxx企业法务经理,现执业于四川戎州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参与办理各类案件200多件,获得委托人的一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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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这是一起因情感纠葛引发的故意伤害上诉案件,原审被告人因和分手不久的被害人发生争执,驾车两次撞击对方致轻伤二级,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被告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委托辩护人参与二审程序,宜宾筠连县刘成群律师便是该案的指定辩护人之一。

案件进入二审阶段时,摆在被告人面前的处境并不宽松:一审判决已经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以其作案手段极端、社会影响恶劣为由未适用缓刑,还否定了其自首的认定,虽然被告人一方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但这些情节在一审量刑时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原审判决确定的刑期明显偏重,若二审没有新的有效辩护意见,刑期很难得到调整。

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集中在一审量刑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以及已经达成赔偿谅解、被告人当庭认罪这些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是否在量刑时得到了完整考量。原审判决已经确认被告人实施了两次撞击行为,现有证据也无法证实其有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自首情节,自首的辩护空间已经被现有证据框定,双方的分歧最终落在已经查明的从轻情节能否直接影响刑期调整上。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作案手段极端、社会影响恶劣,作出了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的判决,而上诉方则认为已经足额赔偿、取得被害人充分谅解,加上本案因情感冲动引发,结合当时的认罪认罚情节,一审的判决结果明显超出了故意伤害罪轻伤情形下的常规量刑区间。

宜宾筠连县刑事律师刘成群律师接手该案后,没有再纠结证据已经明确无法成立的自首主张,而是把工作重心放在全案证据的梳理核对上。他逐一核对案卷中接处警登记表、诊断证明书、伤情鉴定意见、收条、谅解书等全部在案材料,明确原审被告人一方赔偿的金额远高于法定标准,被害人已经出具了明确的谅解文书,原审被告人在一审庭审过程中也当庭自愿认罪,这些都是已经查证属实的从轻情节。刘成群律师结合在案的全部事实细节,整理出完整的辩护思路,把足额赔偿获谅解、当庭认罪认罚这几项核心从轻情节作为辩护的核心落点,依据量刑规范化的相关规则提出明确的辩护意见,指出一审判决没有充分考量这些已经查明的从轻情节,违背了量刑规范化的明确要求,导致最终确定的刑期过重。

合议庭经过对全案的再次评议,采纳了刘成群律师提出的主要辩护观点,认可一审判决确实存在未充分考量从轻情节、致量刑过重的问题。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虽无坦白情节,但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对一审的量刑结果予以纠正,下调了原审被告人的刑期。不过合议庭同时也考量了案件的具体起因细节,认定原审被告人在被害人已与其分手并给付分手费的情况下反复纠缠,采取驾车撞人的方式故意伤害他人,动机恶劣,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的范畴,最终未适用缓刑。

这起故意伤害上诉案的判决结果落地后,原审被告人的实际刑期较一审判决减少四个月,后续该案例还入选了司法部优秀案例库。作为四川戎州律师事务所的承办律师,刘成群律师没有刻意追求超出案件事实边界的辩护效果,而是严格依托在案的合法有效证据,把已经成立的从轻情节完整清晰地呈现给合议庭,推动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阶段的不当量刑,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刑罚权益。这类因情感纠纷引发的冲动型故意伤害案件,往往在一审阶段容易因为当事人的过激行为细节被放大主观恶性,忽略已经实际完成的赔偿谅解等从轻情节的价值,宜宾筠连县刘成群律师通过细致梳理全案的每一份证据,把本就属于当事人的从轻量刑空间完整还原出来,最终实现了符合案件实际情况的公正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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