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6日,杨女士驾驶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与路边防撞墩碰撞受伤,住院24天,花费医疗费近9万元,经鉴定为多处伤残。事故发生后,杨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收到了《拒赔告知书》。保险公司称,杨女士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车辆,属于免责情形,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杨女士陷入了困境,无奈之下委托了何莉律师。何莉律师深耕民商事纠纷领域多年,拥有丰富的经验和扎实的专业功底。她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调查。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后,她发现保险人对于免责条款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向投保人作出“明确提示”和“足以引起注意的说明”。而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在投保时已向投保人送达了保险条款,更未能证明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提示说明。
在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杨女士驾驶的车辆属于机动车范畴,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且车辆无号牌,根据免责条款不承担赔偿责任。何莉律师则提出,案涉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以及是否需要驾驶证、号牌,应以交警部门的认定及行政处罚为准。本案中交警部门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并未认定杨女士属于“无证驾驶”或需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同时,她还指出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声明书》影像件、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无法证明其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实质性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且相关文件无投保人盖章确认。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何莉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认定保险公司未履行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判决其全额赔付杨女士保险金19.49万元及全部诉讼费用。
事后,杨女士感慨,何莉律师秉持“自然做人,踏实做事”的执业理念,用专业和负责为她挽回了损失。在面对复杂的法律纠纷时,有这样一位专业的律师在身边,心里就有了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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