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开发区钟茗飞律师,作为辽宁佑法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师,同时也是大连市开发区劳动争议律师钟茗飞律师,在接手这起案件时,当事人已经走完了仲裁和一审程序,企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坚持认为客户单方面发解约通知书,核心项目直接终止,整个项目组的工作都没法开展,完全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公司已经主动给员工提供了两个新岗位,协商不成之后走解除流程完全合法,只需要付正常的经济补偿金,不需要再额外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差额。
钟茗飞律师先从最基础的劳动合同文本入手拆解,没有直接去纠结项目终止这个表面事实,而是抠住双方签字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里的明确约定。合同里写的员工核心工作要素是所属部门、职业级别8级、商业咨询类人才类别、主要工作地点为大连,从头到尾没有把员工的工作内容、岗位绑定在丙项目上。结合当事人过往的实际工作经历,他入职之后先后在三个不同项目轮岗,项目之间轮换本来就是这家公司的日常工作常态,丙项目只是公司承接的众多项目里的其中一个,根本算不上当初订立这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核心基础。这一步直接从根上动摇了企业主张的“项目终止导致合同根本没法履行”的逻辑起点。
接下来钟茗飞律师进一步区分了企业正常经营风险和法定的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的边界。他提出,这家公司本身就是靠承接各类客户咨询项目运营的专业服务企业,客户出于自身商业考量解约,是行业内完全可以预见的常规市场波动,属于企业做业务规划的时候就应当提前预判、用自身经营管理手段去应对的风险,既不是地震、政策变动这类企业完全没法掌控的不可抗力或公共事件,也不是企业自身经营结构发生重大调整这类不可抗的变动,绝对不能把这种普通的市场经营风险直接转嫁到劳动者头上,更不能直接套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解除条款。
针对企业反复强调的“已经主动提供岗位、协商不成”的说法,钟茗飞律师也逐一拆解了两个待选岗位的不合理性。第一个岗位直接把原本约定好的大连工作地点改到了外省其他城市,跨地域调动没有给出任何合理补偿或配套保障,第二个大连本地岗位直接把当事人原本的8级职位降到9级,对应的薪资也随之下调,这两个岗位都明显不符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里约定的核心劳动条件,当事人完全有合理理由拒绝,根本不属于企业主张的“劳动者拒不配合协商变更”的情况,企业说的“双方协商不成”的前提本身就不成立。
为了强化二审阶段的论证说服力,钟茗飞律师结合自己多年深耕劳动争议领域积累的实务经验,精准检索到二审法院之前审理过的同一用人单位、几乎相同事实背景的在先类案判决,按照同案同判的相关司法指导要求,把这份在先判例的裁判逻辑完整融入本案的代理意见里,明确指出同一个法院针对同一家企业、同类的项目终止解约情形,应当延续之前已经明确的裁判标准,不能出现前后认定矛盾的结果。
最后在赔偿金数额的核算环节,钟茗飞律师结合当事人解除前12个月的实际平均工资、连续工作年限,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里关于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计算规则,把企业已经提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全部足额纳入扣减范围,精准算出应当主张的赔偿金差额,整个计算逻辑和每一项数据的来源都清晰列明,没有任何模糊空间。
二审法院最终完整采纳了钟茗飞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明确认定单一客户项目终止属于项目制企业可预见的正常经营风险,不构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客观情况重大变化,涉案劳动合同不存在无法继续履行的前提,公司此前提供的两个岗位均存在不合理变更,当事人拒绝具备正当性,公司的解除行为确属违法,最终判决驳回企业上诉,维持一审原判,要求企业向当事人支付剩余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237950.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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