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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上诉审,聚焦一审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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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16 · 1804人看过
导读:这起刑事附带民事故意伤害纠纷进入二审程序前,双方的核心分歧始终卡在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确实充分这一点上。一审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明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原审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判令其向被害人赔付对应的人身损害经济损失。一边是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链条已经被一审法院采信,被害人也依据一审判决主张自身的损害赔偿权益已经得到确认,另一边是原审被告人始终坚持自己没有伤害的主观故意,认为一审判决所

双方各自的立场和所持的依据边界十分清晰。一审阶段公诉机关提交了指向故意伤害事实成立的相关证据,一审法院据此作出裁判后,被害人一方自然以生效的一审判决作为支撑自身索赔主张的直接依据,认为被告人应当按照判决内容承担刑事和民事双重责任。而提出上诉的原审被告人一方则完全不认可一审判决对主观故意和行为关联性的认定,始终主张自己不存在伤害他人的主观意图,一审法院据以定案的证据链条存在明显缺口,诸多关键事实并未得到有效证据的支撑,不符合刑事案件定案的基本要求。两方的争议没有停留在赔偿数额多少之类的表层分歧上,而是直接指向整个一审判决的事实根基,一旦事实认定的基础被撼动,整个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结论都将随之发生变动。

兰州王永军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直接围绕量刑轻重或者赔偿金额高低展开辩护工作,而是把全部精力集中到双方争议的核心分歧点上,也就是一审判决认定的故意伤害事实是否真的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他先对全案卷宗材料逐一梳理,把一审判决中每一处认定的事实细节都和对应的证据逐一比对,排查出多处事实认定和证据记录无法完全对应的节点,再进一步围绕原审被告人提出的“无伤害故意”的上诉理由,将相关在案证据重新整合梳理,理清现有证据体系里无法闭合的逻辑断点,明确指出一审判决在确认主观故意和伤害行为因果关系层面存在的缺失。整个梳理过程完全紧扣刑事诉讼中关于刑事案件定案标准的相关规则,既没有脱离在案证据空泛提出异议,也没有遗漏任何一处足以动摇一审事实认定的细节,最终形成针对性的辩护意见提交给二审审理法院。

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上诉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推进审理程序,通过全面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的方式对全案进行核查。在这个过程中,合议庭需要做的核心判断,就是王永军律师提出的一审事实不清的主张是否成立,这也恰好是贯穿整个二审程序的核心分歧点。合议庭结合全案在案证据,对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和附带民事赔偿所依据的损害事实逐项核验后发现,原审裁判据以定案的诸多关键情节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撑,既无法清晰还原伤害行为的完整发生过程,也没有充分依据直接认定原审被告人具备故意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连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认定的损害损失对应关联事实也存在模糊地带,整个裁判的事实基础确实不符合刑事诉讼要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这一认定直接厘清了此前双方僵持不下的核心分歧: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础并不牢固,裁判结论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撑,原审被告人一方的上诉主张具备充分的事实和规则层面的依据。

分歧得到明确厘清之后,案件的处理走向也随之明确。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赔偿部分事实不清,依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终审裁定,撤销礼县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将全案发回礼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这个结果意味着此前一审阶段确定的刑事处罚内容和民事赔偿内容都不再具备法律效力,案件将回到一审程序重新对全案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核查。作为甘肃子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执行主任的王永军律师,此前已经带领团队搭建起一整套诉讼案件办理保障体系,提出的诉讼流程化方法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能够帮助承办人快速锚定核心分歧、高效梳理在案证据,这起故意伤害二审案件的办理,正是这套方法落地应用的具体体现,从一开始就避开了无关争议的纠缠,直接围绕卡住全案走向的事实认定分歧展开核心工作,最终推动二审法院对存疑的一审事实作出正确的法律评判。整个过程没有过度聚焦非核心的细枝末节,所有辩护动作都完全服务于澄清核心事实分歧的目标,既守住了刑事诉讼定案的证据底线,也充分保障了上诉人的合法诉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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