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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婚史以结婚为前提交往,大额支出能要回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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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15 · 137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周文靖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399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江西瀛赣(玉山)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611202310612106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债权债务、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5279334731
代表案例:25个
律师优势:涉外代理经验,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一、法学专业出身,理论基础扎实 周文靖律师毕业于江西科技师范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拥有系统的法律理论功底与实务能力,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扎实的法学教育背景,为其精准分析案件、准确适用法律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办案经验丰富,累计承办案件上百件 周文靖律师自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上百件,在刑事案件、婚姻家庭、继承、人身伤害赔偿纠纷等领域深耕多年,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积淀。海量的案件办理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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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不少人恋爱时抱着结婚的目的陆续转出大笔钱款、买贵重物品,直到要登记才发现对方根本没离婚,转头要账时对方又说这些都是恋爱赠与不用还,自己也分不清几万十几万的开销里哪些能要回来。这个案例里的当事人最终只针对符合条件的大额财物拿到了七成的返还款,普通人遇到这类情况,先理清钱款性质比笼统主张全额返还更稳妥。

当事人经人介绍和对方相识,双方奔着结婚去交往,前前后后给出多笔现金彩礼,还出钱买了手机、金首饰这类贵重物品,单独拿出来算的购车首付加两年的按揭总支出有七万多,再加上逢年过节的礼金和其他零散支出,总花费超过十万。直到他提出要办结婚登记,交往对象才说出自己还没和前夫离婚,根本没法领证。双方闹到派出所签了调解协议,说好所有经济纠纷走司法途径解决,之后对方直接拒绝返还任何财物,当事人把交往对象、对方母亲还有当初的介绍人一并告上了法院。

这个案子的难点在于,十几万的开支混杂了日常送礼、共同消费和大额婚约给付,对方一口咬定所有钱都是恋爱期间自愿赠与,还反过来主张当事人一开始就知道对方没离婚,还贷也是自己还的,连介绍人和对方母亲都被认为没拿钱不用担责。

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这位持有13611202310612106执业证号、在江西瀛赣(玉山)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周文靖律师,办公地点就在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街道名人花园7栋2楼,服务范围以上饶地区为主,此前已经累计承办上百件案件,处理过不少婚约财产类相关纠纷。接受委托后他第一时间把当事人手里的微信转账记录、付款单据、首饰购买凭证、派出所的调解文书全部整理出来,把每一笔指向结婚目的的大额给付都对应到具体证据,没有笼统地把所有零散开销都算进主张返还的范围,直接筛掉了节日小额礼金这类司法实践中通常不予支持的部分,把代理的核心放在购车出资、大额转账和贵重首饰上。开庭时面对三名到庭被告提出的全部抗辩,他先指出对方主张原告事前知情却拿不出任何证据,再明确区分日常小额赠与和附结婚条件的大额给付,说明车贷对应的还款资金全部来自当事人账户,不能只凭登记在对方名下的还贷账户就认定是对方出钱还款。他没有只套用彩礼返还的相关规则,同时提出对方在未解除前一段婚姻的情况下和他人以结婚为前提收受财物,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民事行为,按民法典规定拿到财产的一方应当返还。

最终法院审理后把购车首付与两年按揭款、贵重首饰、大额现金彩礼划入应返还的婚约财产范畴,逢年过节的小额送礼、日常零散开销认定为人情往来不予计入,结合双方两年的交往时长、实际共同生活的情况,以及双方都存在的过错——被告隐瞒婚史是主要过错,原告未核实对方婚姻状态也有过失,判决由交往对象按照70%的比例返还对应婚约财产,对方母亲和介绍人确实没有实际占有案涉财物,无需承担返还责任,案件的诉讼费和保全费由原被告按比例分担。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拿到了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文书,追回了大部分此前支出的大额财产。

遇到类似情况,不用不加区分地把所有恋爱花费都纳入返还要求,先梳理清楚每一笔支出的用途和性质,更贴近实际的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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