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2日,被告谈某某以10000元价格向被告人李X出售个人姓名、电话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共计700余万条。9月3日,谈某某投案,9月14日,李X被抓获,二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律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程豪律师分析,谈某某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李X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且数量达700余万条,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二人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1.被告人刑事责任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如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事实结合:谈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李X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构成坦白。法院据此对谈某某、李X从轻处罚。程豪律师指出,谈某某出售、李X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700余万条,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虽有从轻情节,但不宜宣告缓刑。
重点提示:自首和坦白是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但犯罪情节严重程度仍是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
2.违法所得处理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事实结合:谈某某归案后主动退出违法所得,法院在量刑时对其从轻处罚。程豪律师认为,主动退赔违法所得体现了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在量刑时会被考虑。
重点提示:主动退赔违法所得可争取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进行了细化规定。如第五条明确了不同类型公民个人信息数量与情节严重程度的对应关系。
结合案例:在依据该解释,谈某某出售、李X非法获取700余万条公民个人信息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新规为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犯罪情节提供了更明确的标准,有助于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程豪律师强调,新规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强。
程豪律师从专业角度提供以下行动建议:
1.证据先行:公民发现个人信息被侵犯,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通话记录、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为后续维权提供依据。
2.刑事追责: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若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可通过律师介入,提供专业法律意见。
3.民事索赔: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嫌疑人赔偿因个人信息被侵犯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等。
4.加强防范:公民自身要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随意在不可信的平台透露个人信息,避免成为个人信息被侵犯的受害者。
核心观点:本案中谈某某和李X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受到法律制裁,体现了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程豪律师提醒,在信息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至关重要,相关法律法规为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犯罪提供了有力武器。同时也希望涉及此类案件的受害者能够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社会各界共同努力,营造安全的信息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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