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某某公司作为案涉襄阳·某国际项目的业主方,因原实际控制人涉黑,全部资产被纳入没收上缴国库的处置范围,陷入与武汉某某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李梦月在案件移送法院后的证据交换阶段介入该案。李梦月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500件,深耕刑事及民商事领域,尤其具备涉黑关联财产处置案件的实务经验,此前曾代理本地重大涉黑涉恶刑事犯罪案件的辩护工作。李梦月接案后第一时间梳理案涉工程的涉黑财产处置全流程节点,先固定黑财执行专班已发布的债权申报公告作为核心程序依据。
案件进入立案程序后,武汉某某公司提交无双方签章的施工合同复印件、单方制作的结算索赔材料、未加盖银行签章的收款台账、未备案的平面效果图四类证据,试图佐证与襄阳某某公司存在工程承揽关系、欠付工程款及损失的具体额度。李梦月逐一核对每一份证据的形式要件,针对施工合同复印件,提交此前黑财处置阶段原公司所有用印文件已全部封存的说明,指出无双方有效签章的复印件不满足证据的真实性要求。针对有刘X签字的产值确认表,李梦月调取涉黑案件中该工作人员的职务终止时间记录,证实签字时该人员已无对应岗位权限,签字行为不产生效力。针对原告提交的收款台账及银行凭证打印件,李梦月当庭提出该材料无银行官方签章佐证,无法核实款项流水的真实交易双方,不能直接指向襄阳某某公司。针对未备案的平面施工图纸,李梦月明确该材料未经过设计单位签章、住建部门备案,不属于双方共同确认的合法施工依据。
武汉某某公司最初坚持全部诉求均有相应材料支撑,不同意走黑财专班的债权申报渠道,坚持要求法院直接审理并支持其全部主张。李梦月将黑财执行专班发布的公告作为关键程序性证据提交,明确说明案涉项目已被纳入涉黑财产没收范围,相关债权应当先向专班统一申报,而非直接向法院起诉主张。法院在组织双方完成证据交换后,逐一对争议事实进行认定,先后确认原告提交的四类证据均不满足法定证据采信标准。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武汉某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武汉某某公司自行负担。
目前该判决作出后,襄阳某某公司的对应涉案资产仍处于黑财执行专班的统一处置流程中,李梦月已为襄阳某某公司整理好全套可用于后续债权核对的材料清单,若有其他潜在债权人另行提起同类诉讼,可直接沿用此前梳理的涉黑财产处置程序规则及证据抗辩逻辑。李梦月在该案中使用的核心操作工具,是将刑事涉黑财产处置的既定程序规则,与民商事诉讼中的证据形式要件要求结合,从程序和实体证据两个层面搭建完整抗辩逻辑,明确涉黑关联资产的处置路径优先级,避免襄阳某某公司在资产已被没收的情况下额外承担无依据的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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