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开小型加工厂的经营者,常会接到熟人介绍的大额订单,想着赚点加工费没风险,没成想稀里糊涂就卷入刑事犯罪,面临牢狱之灾。这类案件里,很多当事人都以为自己只是帮人干活,责任不大,等到拿到量刑建议才慌了神,完全没理清自己在案件里的实际处境。
谢某此前开着一家小型鞋类加工厂,靠接零散加工单维持运营,一家人的生计都靠这个工厂支撑。2023年他接了上家的订单,组织工人生产带有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运动鞋,现场查获的假冒成品鞋总涉案价值9万余元。案发后,谢某主动赔了两家被害单位共25万元拿到谅解,也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还预缴了6万元罚金,但公诉机关给出的量刑建议是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没有标注可适用缓刑,这意味着他要进去服刑,工厂肯定没法继续运转,家里四个年幼的孩子和年近八旬的父母也没人照料。
泉州陈建芳律师接手这个案件后,先核对全案卷宗材料,发现公诉机关起诉时没有认定谢某从犯地位的倾向,初步研判案件的核心劣势:谢某直接组织工人生产涉案假冒鞋子,现场查获的证据完整,从行为外观上很难直接剥离主犯身份,硬要主攻从犯认定,存在不被法院采纳的较大风险。陈建芳律师随后调整辩护思路,不再把核心精力放在共同犯罪地位的争辩上,转而逐一核对所有量刑细节:先确认谢某每双鞋仅收二十余元加工费,所有生产原材料、商标标识全部由上家提供,他没有参与假冒鞋的定价、销售环节,获利空间极低,再逐一梳理谢某已有的全部从轻情节,把他需要抚养四名未成年子女、赡养高龄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提交法院,同时补充提交他的加工厂为当地村庄十余位闲散劳动力提供就业岗位的证明材料。所有材料整理完成后,陈建芳律师多次和承办法官沟通,逐一说明谢某的实际经营状态、家庭负担情况,论证他没有再犯风险,适用缓刑不会对所在社区造成不良影响,把全部量刑情节的适用逻辑清晰传递给法庭。
后续审理过程中,法院最终没有采纳从犯认定的辩护意见,但全部采信了关于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谢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这类小加工厂经营者容易踩的法律红线,很多人一开始都没有清晰认知。日常接单时,一定要让下单方提供完整的商标授权文件,留存书面备案材料,不要为了一点加工费,承接来源不明、没法提供授权的订单。如果已经卷入这类案件,第一时间固定自己仅收取加工费、未接触销售环节的相关证据,主动联系权利方协商赔偿争取谅解,尽早委托专业人员梳理全部量刑情节,不要等到量刑建议确定之后才仓促应对,错过最有利的辩护窗口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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