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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因事故停运获赔,律师据证据驳斥保险免责抗辩获终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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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14 · 203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俊联-李娟娟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2年
律所:天津俊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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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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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这起纠纷的起点,是一起普通的三车道路交通事故,核心矛盾最终落在网约车司机的停运损失认定上,经过两级法院审理,最终生效判决确认网约车司机的合法停运损失应当由责任方对应的承保机构承担,涉诉主张的上诉请求被全部驳回。

事故最初的状态十分清晰,从事网约车运营的孙XX正常驾车行驶过程中,被其他车辆变道碰撞,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明确由变道的杨XX承担全部责任,孙XX和另一重型货车驾驶员均无责。孙XX驾驶的车辆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他本人也持有对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日常依靠该车辆的合法运营获取收入,车辆在事故中受损,必然会导致他无法正常接单产生收益,这部分停运的时间对应损失,原本应该是事故责任承担环节的常规处理内容。

事故发生当天,孙XX的受损车辆就被送往对应的维修单位进场维修,整个维修流程按常规推进,直到承保杨XX车辆的保险公司把维修款项打入维修单位账户,维修单位完成全部维修工序后,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十四天才通知孙XX提车。整个过程里,各方原本没有就车辆直接维修费用产生分歧,保险公司也正常赔付了车辆的维修开支,唯独对孙XX提出的24天停运期间对应的运营损失,各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孙XX起初主张的停运损失总金额为13590.96元,计算标准是每日566.29元,他希望通过协商拿到对应的赔偿款,但保险公司始终没有认可这一诉求,双方的分歧不断拉大,原本可以在保险理赔环节完成的协商流程完全卡住,孙XX的日常运营收入因车辆被扣在维修厂迟迟无法提车,迟迟得不到相应补偿,无奈之下只能选择向属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进入一审诉讼阶段后,保险公司直接就停运损失的性质提出抗辩,主张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在保险的赔付范围内,同时提出,维修单位采购配件耗时太久,孙XX本人也存在故意延误提车的情形,属于人为扩大损失,这部分扩大部分的损失不该由己方承担,还当庭提交了书面申请,要求对案涉车辆的合理维修时长进行司法鉴定,完全不认可孙XX提交的维修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也不认可他主张的收入核算标准。此时双方的争议已经从最初的理赔协商分歧,升级为法庭上对核心事实的完全对立,孙XX既没有充足的法律经验梳理全部证据链条,也不清楚网约车停运损失的司法认定规则,很难独自应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各项抗辩主张,他选择委托天津俊联律师事务所的天津李娟娟律师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处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接手这起案件后,作为天津劳动争议律师李娟娟律师,天津李娟娟律师没有贸然调整当事人的核心诉求,而是从头梳理全部在案材料,从事故发生的时间节点、车辆送修的交接记录、维修单位的进场登记材料,到后续维修款项到账记录、维修单位出具的正式维修证明、车辆结算单据逐一核对,把每一个时间节点的对应材料全部整理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清晰还原出从事故发生到孙XX最终提车的全部24天里,没有任何一个环节是孙XX个人原因导致的延误,所有维修时长都来自车辆定损、配件调配、实际维修、保费打款的正常流程,既不存在孙XX故意拖延提车扩大损失的情况,也不存在人为拉长维修时长的情形。与此同时,她也结合天津当地关于网约车营运损失的通用核算标准,对当事人最初提出的每日收入主张进行了调整,剔除了缺乏直接流水佐证的超额部分,让停运损失的主张更符合司法裁判的常规认定尺度,避免当事人的诉求因为超出合理范围被全部驳回。在一审庭审过程中,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属于免责事项的抗辩,天津俊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四级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第九届律师代表、天津市滨海新区律工委委员、滨海新区律工委党建专委会主任、滨海新区律师行业妇联副主x,同时也是2021年度滨海新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个人、2025年天津市滨海新区三八红旗手,拥有高级企业合规师资质的天津李娟娟律师,指出对方没有提交任何可以证明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明确提示说明义务的证据,该免责主张没有事实支撑,同时结合网约车的合法营运资质材料,说明案涉车辆属于合法合规的营运车辆,停运损失是事故直接导致的必然营收减损,属于法定的应当赔付的财产损失范围。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鉴定申请,她也当庭提出明确抗辩,提交的全套维修证明和结算单据已经足以证明实际维修时长,启动鉴定程序不仅没有必要,还会额外拉长案件处理周期,进一步增加当事人的时间成本。

一审法院结合双方提交的全部证据,最终没有准许保险公司提出的维修时长鉴定申请,综合在案证据认定24天的停运时长合理合法,按照当地对应的营运车辆停运损失标准,最终判令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孙XX停运损失6828元,同时驳回了孙XX超出合理标准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保险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把上诉的核心主张从一审时的多项抗辩简化,明确提出要求在一审判定的赔偿金额基础上减少赔偿3000元,或者将案件发回重审,理由是停运天数认定过长,孙XX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实际收入情况。

进入二审程序后,天津李娟娟律师作为孙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而是立足一审已经固定的全部案件事实,向二审法院说明所有证明停运时长的材料都已经在一审阶段经过双方质证,维修单位出具的正式证明和结算单据彼此印证,不存在时长虚高的情况,一审法院对停运损失标准的认定也符合当地网约车行业的实际运营情况,上诉人提出的所有上诉理由都没有对应的证据支撑,也没有新的事实可以推翻一审已经查明的内容,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对方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二审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各方当事人,最终确认一审查明的全部事实无误,上诉人仅就停运时长提出的上诉主张没有充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二审的诉讼费用也全部由上诉方自行承担。至此,这起前后经过两级法院审理的停运损失纠纷,最终以孙XX的合法营运权益得到司法确认完整收尾,他拿到了对应的停运损失赔偿款,此前因事故导致的营收减损得到了合理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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